12月5日下午,在河南南阳通往社旗县的一辆大巴车上,22岁女孩刘乐(化名)在车上遭遇一男子猥亵。在女孩反抗并向大巴车司机求救并要求其报警时,该司机没有及时施救,造成女孩被犯罪嫌疑人拖下车,遭遇殴打。车上坐满乘客,没有一个人帮助她。近日记者从社旗县警方获悉,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15天。(12月10日《大河报》)
大巴上女乘客被猥亵,司机乘客无一伸出援手。这样的画面,不出意外地点燃了公众的愤怒情绪。大巴车作为公共交通工具,如乘客有危险,无论是司机还是乘客,不管是出于情理还是道义理应伸出援手,但满车的冷漠却让这个22岁的女孩被猥亵甚至被拖下车殴打直至昏迷。所幸的是,女孩最后被赶到的亲属和警察所救,嫌犯也被拘留。但这种“冷漠的旁观者”所带来的情感冲击立刻让车上的司机和乘客成为众矢之的,道德的批判也将席卷而至。
在经历了佛山“小悦悦事件”,特别是“山东招远血案”后,舆论对见义勇为、公众道德的关注也越来越多。类似于公交车上女孩被猥亵,满车乘客司机无动于衷的例子也屡屡见诸报端,这也让今年6月份宜春“中国好青年”大巴车上勇斗歹徒成为一段尤为珍贵的佳话。
然而,对类似事件的讨论决不能仅仅停留在道德的批判上。一味的批评与矮化国人的道德水平于事无补,且没有必要,暂且不说我们史不绝书的道德标杆,当代社会,尽管物欲横流,但那邻里乡里的好人好事,那些大爱无疆的“中国好人”也不时涌现。归根到底,我们有道德高尚、见义勇为的人,在探讨大巴车上女子遭猥亵无人施以援手的案例时,更应该从制度层面入手,分析乘客司机为何是冷漠对待而非见义勇为,寻求挽救社会公德的症结以破解之。
应该看到的是,在当下社会,见义勇为已经成为一种高成本的道德行为。首先,在见义勇为的认定上,目前仍存在着无专门法律和统一的标准。这就导致了见义勇为如何认定,怎么认定,全国各地标准不一,某些在一地算见义勇为而在另外一地却不算,见义勇为者在对比时难免因各地差异产生失落感。其次,在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上,存在着奖励偏低,申请困难的问题,甚至有些地方以年龄大或者小、过往经历不好为由不予申请,乃至出现了让别人顶替见义勇为名额的闹剧,寒了见义勇为者的心。再次,见义勇为在很多时候要付出极大地代价,轻则受伤,重则伤残甚至有生命危险。除此之外,还有被讹诈的风险。但在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和后续资助方面,我国目前仍未有专门且明确的规定。可以说,目前社会上“见义不为”现象的出现,正是上述问题引发的纠纷和悲剧,在一次次媒体报道之后仍无法得到解决的后果。
我们当然要对大巴上司机和乘客的冷漠进行批判,司机出于职业的操守有义务保护乘客的安全,乘客也有义务阻止侵害或者选择报警。但我们更应该考虑的是,如何在制度层面对见义勇为进行保护与鼓励,不至于让人在要见义勇为时仍顾虑重重。归根到底,见义勇为虽大多数时候是一时之“义”与“勇”,但人总有趋利避害的本能,有百害而无一利的事可一而不可二。出于社会公义,面对侵害,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者有之,冷漠面对者也有之。见义勇为者我们自是要表扬,但冷漠者也别急着挞伐,说不定他们就是曾经的见义勇为者,只是在勇为之后被讹了被骗了,没有得到应有的荣誉与尊重,寒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