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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禁酒令”的价值何在

发布时间:2014-12-07 07:41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宿迁市沭阳县男子孙诚(化名)时常酗酒,而且在酒后对妻子和子女实施家暴。今年7月份孙诚酒后滋事,被沭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孙诚醉酒闹事已多次,以后再犯怎么办?对此,经沭阳县检察院建议,法院作出江苏省首例“禁酒令”,要求孙诚在今后的五年内滴酒不沾,一旦饮酒,缓刑就将变成立即执行的实刑(据12月3日《现代快报》)。

对于一名因酗酒造成家暴的男子,法院给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判决,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法律原则。但更令人感到欣慰和值得肯定的是,当地法院并不拘泥于仅靠法律规定和法律效力去惩戒和帮扶当事人,而是恰到好处地引进了“外部力量”,以“外部力量”影响和改造人的内心,这是法院对该男子颁布“禁酒令”的最大亮点。

首先,法院巧妙借助了社区的矫治力量。法院在以法律惩处或帮助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时候,囿于法律本身的刚性和局限性,效果未必那么完善,而社区和社区矫治力量的介入,却可以对法律的威信和法律的引导作用实现“补漏”的效果。按照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禁止令可以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对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依法监督管理。这是法律赋予的社区功能,在法院主动和有意识“安排”社区这一外部力量参与介入之下,有广大社区工作人员的直接监督,不仅让“禁酒令”得到有效执行,对法律执行和法律判决效力的拓宽、延伸以及今后的预防效果,都将起到提升作用。

其二,“禁酒令”还直接借助了亲人和亲情的力量来影响当事人。“禁酒令”直接触及他人私生活领域,公权力或法律往往无法直接监督监管,当事人是不是自觉、是不是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亲人成了“监督主体”和“执行法律的力量”,无形中给刚性的法律增加了人情味,减少了执行的心理阻力。不仅会让法律执行和判决执行显得柔性起来,也事实上让这一“禁酒令”得到亲友们的真诚支持。

“法律不外乎人情”。 法律本身不能游离于现实生活之外,好的法律执行,必然受外部环境、社会风气、公众舆论等因素影响,这些外部的评价或外部力量,表面上与法律执行和法律判决关系不大,然而,良好的法律执行和守法意识,何尝不是法律之外的因素影响和制约的结果呢? 就如这名被“禁酒”的男子,在亲人朋友和社区的参与下,是借助亲情中善的一面去感召、 感化他,发挥的可能将是法律无法做到的“作用”。

毕晓哲

来源:新文化报 作者:毕晓哲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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