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拨打本报热线电话反映,朝阳区雅宝路附近有商家贴出“中国人不得进入”的告示。对此,该商家店员称,之所以张贴这份告示是因为自家只做外贸生意,不想中国同行进入店铺造成走款。法律专家则认为,商家此举涉嫌歧视消费者。(11月26日北京青年报)
歧视是偏见,是一种软暴力,商家有权选择自己的经营方式,商家有权决定自己的经营对象,但没有权力贴出“中国人不得进入”这种带有明显歧视的告示。
歧视为文明世界所不容,商家不能张贴含有歧视内容的广告和告示,即使该店不想做国人的生意,就可以不要商业素养了吗?
该店店员给出贴出“中国人不得进入”的理由无非以下三个:不愿意中国同行进入店铺造成走款;“有些中国客户实在是太过分了”;难以分出精力去顾及零售业务。
若以上情况属实,其实只要商家稍动一下脑筋,可以把告示改为:谢绝同行参观;欢迎有素质的顾客光临;本店不做零售业务。这样语言既得体又明确,完全可以避免用那样有刺眼文字的告示。
语言要得体、注意场合,这是语言文明的基本要求,埋怨“有些中国客户实在是太过分了”的商家,自身的文明素养又在哪里?
歧视是和平等对立的,身高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等现象也越来越引起了全社会的警觉,有的案例甚至成为公共事件。2005年,深圳市公安局龙新派出所在辖区怡丰路上悬挂出了“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的大横幅。此消息被公开披露后,立即被公众质疑当地警方这种打击犯罪的方式存在地域歧视。不久,河南籍公民任诚宇和李东照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的行为侵害了二人的名誉权为由,向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针对“x地人“、“x省人”的标语等文字都要饱受质疑的情况下,贴出“中国人不得进入”的商家若不是哗众取宠的炒作,那就是“卖萌”得有些憨态可掬了。
没文化,真可怕;没见识,更可怕——商家贴出“中国人不得进入”,好“萌”的一种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