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首次明确家庭暴力的范围。意见稿规定,任何人有权劝阻、制止“家暴”,政府应提供应急庇护和短期生活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在提起诉讼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等。
我国早在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中就已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而在《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令中都可见其内容,但是被碎片化的法令难以细化,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同时分散的法令之间相互缺乏衔接,对于取证、认定、救助及成员认定等更是存在立法空白。一些地方虽有相关条例补充,比如《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但因地方法规位阶较低,对救助措施、法律程序等方面难有实质性突破。我国妇联已连续多年在全国人大上建议将反家暴问题入法,由此可见民众的期待与渴望。
在一些陈旧观念的影响下,我国依然存在打老婆、小孩子是家务事,别人管不着的思想。家丑不可外扬,让无数的家暴隐于房门之内。如今,单独立法是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重新细化,有助于纠正社会风气,改变民众观念,推动反家暴行动的顺利实行。草案中关于任何人有权劝阻报警、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政府提供应急庇护和生活援助等条例让人们眼前一亮。面对邻居、路人等伤害其家庭成员的行为,我们有权有责任报警,让“打自己老婆孩子,他人管不着”的思维丢进垃圾桶。
同时,恋爱同居者因没有家庭事实不算家暴不难理解。毕竟,这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家庭,恋爱期间,如发生暴力更适用于社会成员之间的治安管理。本身恋爱关系较自由,而家庭间的暴力牵扯到孩子、财产分割等多方面,此时就需要法律的介入或协调或审判,给弱者一个公平。
家庭的和谐关乎社会和谐,家庭暴力往往会给受害者留下无法抹去的阴影,而孩子如果长期生存在家庭暴力的阴影下,甚至会埋下暴力的种子,让暴力得以延续,最终给社会和谐带来危害。大多数受害者不愿意贸然伤施暴者的面子,置法律于不顾,以为沉默能换来温柔,却往往导致暴力——原谅——再次暴力的恶性循环。面对家暴,应勇敢地站出来,对暴力宣战,纵容只会导致更深的伤害,软弱只会带来更多的放肆,只有得到合理的教育和惩罚,方能让暴力不再一次次出现,给施暴者敲响警钟。值得一提的是,家暴多发生于隐密的私人场所,如何取证是司法鉴定面临的难题。如果证据要求过于严格苛刻,将对受害者不利,司法机关应细化取证规则,保证双方的公平公正。
反家暴不是一个家庭的事,而是整个社会的事,反家庭暴力立法正当其时。面对家暴,社会应改变观念,勇于反抗,勇于介入,让家暴变成过街的老鼠人人喊打,方能使其无所遁形,消融于阳光之下。(王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