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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重在形成社会合力

发布时间:2014-11-29 07:45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11月25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意见稿首次明确家庭暴力的范围。同时,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意见稿指出,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本应是一个宁静而幸福的避风港,是安顿身心、抚平创伤的温床,但是,有人恰恰是在这个最温馨的地方,遭受着最不该承受的伤害——家庭暴力。最新资料显示,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遇过“家暴”的妇女高达三成,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此语境下,“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的新鲜出炉,从专门性法律层面对“家暴”说“不”,无疑令人欣慰与期待。

有的“家暴”,已达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如丈夫勒死妻子案、高楼抛妻致死案、泼硫酸伤妻案等,让人不忍卒读。惨剧背后的“家暴”数量不减反增的现实更是令人忧虑。显然,缺乏专门系统的“反家暴法”,让“治暴”无法可依,是“家暴”变本加厉的法律原因。纵观我国目前有关“反家暴”的法律条文,明确禁止“家暴”的规定仅零散地出现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个别条款当中,且多属于宣示性条款,表述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从而使“家暴”成为一个难以管理的死角。

而揆诸此次“反家暴”立法,不仅体现开门立法广征民意的诚意,而且不乏许多接地气的“亮点”。比如,明确“‘家暴’是指家庭成员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属,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家暴”行为,或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在“治暴”方面,不仅对加害人专门设置了“公安机关告诫制度”,而且规定对受害者“政府应为其提供应急庇护和短期生活救助”及“法院可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等。可见,意见稿从“家暴”认定、防控、惩治等方面都将“有法可依”。

然而,无论法律制订得多么完备,无论处罚措施如何严厉,那种指望通过一部“反家暴”法就能在短时间内解决“家暴”顽疾的想法,显然是不现实的。比如取证难的问题暂时不能完全解决,总不能让每个家庭都装个摄像头,以便公安等有关部门实时监控吧?再比如“‘家暴’是私事,外人最好少管闲事”等旧意识的纠偏,显然也非“一时之功”能奏效。

从本质上讲,“反家暴”立法是充分利用公共资源,为受害者提供庇护及权利救济的制度安排,其难不在于立法本身,而在于如何将纸面规定转化成“防暴”的坚强力量。正因为如此,“反家暴”立法须有更多的配套制度与之衔接,更多的部门齐心协力,共同发挥“治暴”作用,如不妨明确规定公检法机关、民政、医护、社区工作站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履行“反家暴”法定职责应担责,以补充现行有关法律仅有公检法机关制止“家暴”行为的原则性规定。如此,反“家暴”法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法律规制的作用。

(屈金轶)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屈金轶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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