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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整治银行霸王条款 兴业银行被点名通报

发布时间:2014-11-10 14:59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人民网重庆11月5日电 银行服务已融入百姓的工作生活,与人们的生活质量息息相关。然而,由于某些银行“霸王条款”,让消费者叫苦不迭。2013年9月18日以来,重庆市工商局对全市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开展集中整治行动。目前,大部分银行对工商部门指出的主要问题条款已进行了全部或部分修改,但兴业银行等3家银行,仍然对消费者权益不顾,未对问题条款进行修改。为此,兴业银行等3家银保被重庆市工商局通报批评。

  在整治行动中,重庆工商局检查了全市29家银行及所属支行的个人购房贷款合同、个人购车贷款合同、借记卡服务合同、信用卡服务合同等合同文本856份,收集证据1000余份,下达修改建议书601份。重庆市工商合同处处长陈秋香称,对仍未整改的银行,工商部门将依照《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据介绍,重庆市银行业“霸王条款”主要集中在信用卡服务、消费贷款服务合同格式条款两方面。主要问题有加重借款人的责任、排除持卡人的权利、免除银行的责任、扩大银行的权利四类。

  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工商局下一步将继续抓好银行业及其他行业的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工作,使工作常态化。对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情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消费者若发现银行合同出现“霸王条款”,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拨打12315举报。 (龙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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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7种典型“霸王条款”

  一、甲方(注:指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抵押登记费、保险费、评估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房屋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等,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应承担抵押登记费的支付义务。该约定违规转嫁抵押登记费给借款人,属于加重了借款人的责任、免除银行责任的条款。
  二、本合约所依据的《信用卡章程》修改或信用卡用卡规定、收费项目、标准及利率等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乙方以及附属卡持卡人,修改后的条款对甲方、乙方及其附属持卡人均有约束力。
  《合同法》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合同当事人并不具有单方任意变更合同的权利。“一经公布即为有效”的表述,排除了持卡人在合同变更过程中磋商的基本权利,也侵害了持卡人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三、对未能履行本章程或零用合约项下义务、不能维持本行要求的持卡人资格或信用状况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持卡人,本行有权采取冻结其账户、停止用卡等相关措施,并可在不预先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并行使追索权。除上述约定外,本行也有权随时基于风险管理需要、业务需要或其他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额度或者更换或收回卡片。
  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指出,该约定侵害了持卡人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同时条例中的“业务需要”及“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所指不明,实际上扩大了银行的权利。
  四、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网络等非乙方原因导致信用卡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有义务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帮助,但不承担责任。
  《合同法》中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将供电、通讯、网络这些“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也作为银行免责的情形,无法律依据。
  五、除贷款人的过错外,错划、无法划入指定账户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不影响其履行本合同下的所有义务。
  该约定的规则原则是不公平的,若不是双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按合同公平原则,应由合同双方合理分担。
  六、全部提款条件具备后,贷款发放前,如因贷款人必须遵守国家调控政策、监管部门对贷款人的监管要求及其他非因贷款人原因致使贷款人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贷款人有权暂缓或停止发放贷款或解除本合同,借款人对此无任何异议。
  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银行将“其他非因贷款人原因”作为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范围太宽,不存在合理性,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
  七、因不可抗力、通讯或网络故障、债权人系统等原因导致未按时发放借款或办理支付的,债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债务人。
  《合同法》中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将“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也作为银行免责的情形,无法律依据。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蔡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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