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新京报》报道,一份大同警方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社交媒体广泛传播并引发关注。“市委书记因腐败被抓,市民放鞭炮,唱国歌用以感谢党的英明决定,结果被拘留十五天。大伙怎么看?”此事引起舆论广泛关注。
贪腐官员落马,应是无可争议的大好事,百姓为之称快,顺理成章。大同警方冷不丁出手抓人的做法委实令人费解。
不同于“因言获罪”,本案“庆贪官落马被抓”的反常之处就在于,当事人的立场表达不仅并不“反动”,甚至还是代表正义之声的共鸣。虽然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值得商榷,但只要情节程度不是太过分,也没有造成实质性不良后果,大可不必“上纲上线”。
事实上,为落马贪官而放的鞭炮声,各地一直不绝于耳,在大同地界上也是有过先例的。早在2006年,时任大同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郭亮东窗事发,众多“的哥”曾拥到交警支队门前燃放鞭炮。近几年,李春城、季建业、徐孟加、沈培平、申维辰等巨贪“转身”过去,背后无不伴有一地鞭炮碎屑。但是迄今为止,大同赵先生成为“庆贪官落马被抓”第一人!
实在弄不清大同警方这次究竟被碰触到了哪根筋,抑或在“市委门口”这一敏感地带燃放庆贺鞭炮惹恼了相关层面。欲加之“罪”,当然必得有“辞”。然而我们看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是笼统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之规定”。“第26条”一共有着4款,不加以具体指明哪一款只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哪一款都沾上边,二是哪一款都挨不上、只能“虚晃一枪”。不妨对这4款逐一对照:赵先生以唱国歌、举国旗、燃放鞭炮等行为方式庆贺市委书记落马,符合“结伙斗殴”吗?符合“追逐、拦截他人”吗?符合“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吗?符合“其他寻衅滋事”吗?
莫说专业法律人士,几乎任何人都能读得出来,这份处罚决定书在有关“事实与证据”的叙述方面通篇词不达意、逻辑错乱,甚至称得上善恶不分。
契合当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语境,大同警方这只“螃蟹”吃得既不合时宜,也明显“味道不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