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弘扬传统文化,最近,安徽省六安市以“二十四孝”故事为题材制作了一批街头公益广告,其中部内容引发了争议。最让人难以接受的一个广告牌,是“埋儿奉母”,让穆女士在内的不少市民,看着不舒服。(10月26日中国之声《新闻纵横》)
一边是惨绝人寰的手段,一边是感天动地的目的,典故“埋儿奉母”构造了一个善恶兼容的极端冲突。千百年来,它之所以能以“正能量”的姿态被载入“二十四孝”,核心诉求就在于倡导“尽孝”这一人间大善。也正是有了这一层支撑,如今我们不加思辨地把“埋儿奉母”一棍子打为文化糟粕,态度或许并不足取。
包括“埋儿奉母”在内,“二十四孝”的总体精神,在今天仍然具有借鉴意义,这一点无可否认,至于二十四个案例中的具体行为,大可不必逐一仿效,事实上它们中相当一部分只不过是“美丽的传说”。同样道理,就像我们传承“孔融让梨”的美德,不是非要去在桌子摆几个梨子让孩子选;就像我们学习一个勇斗歹徒的英雄,不是要天天到大街上张罗有没有人舞刀。从这个意义上讲,六安市在街头推出“二十四孝”内容的公益广告,基本意图是站得住脚的,但又的确存在思量欠缺之处。
弘扬传统文化的前提是要对传统文化有正确认知,而不是放弃取舍,生搬硬套。六安市相关部门在把“二十四孝”列为公益广告的时候,很大可能对其了解得并不细致,或者说没有完全到位,否则他们应该会在“埋儿奉母”这一条上产生足够的犹疑与推敲。毕竟不同于知识科普,作为公益宣传,是带有鲜明立场的,当“二十四孝”很多内容可以被采纳,至少“埋儿奉母”这一条虽然并非一无是处,却于此用之不宜。
首先,为救母亲而杀死儿子的郭巨,放在今天岂能会被树碑立传?“埋儿奉母”当然也就不会入选红榜。不仅人伦分裂极其夸张,它更经不起法治层面上的考量。鲁迅先生当年点评“二十四孝”曾指出:“有些照着做,会有丢掉性命的危险。”道理很简单,目的再高尚,但手段犯法了。法治时代,一俊是遮不了百丑的。父亲为了给儿子治病,不惜铤而走险去盗窃,诸如此类的现实版“埋儿奉母”已不鲜见,或者假如某个官员是大孝子,其贪腐目的只是为了让老母过上好日子,法律就能因此放他一马么?
其次,以街面路牌广告的特点,“埋儿奉母”之醒目“埋儿”二字极其刺眼,严重有碍公共观瞻,无怪乎它让市民看上去“觉得瘆得慌”。了知这一典故的人就更不用说了,因为典故里的“埋儿”是指活埋!强烈审丑之下,“奉母”的固有美学意义其实已无从传递,所谓公益宣传又有何益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