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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妇何以重罪抓轻罪诉

发布时间:2014-10-26 07:40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据新华网北京10月17日消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素有“高铁第一人”之称的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被控受贿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张曙光利用职务便利受贿4700余万元,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而早在案发之初,就被曝其特定关系人、情妇罗某也涉案其中。

据以往的媒体报道,罗某曾被反贪机关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后报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罗某的罪名由受贿罪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案金额198万余元,该罪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除情节严重外,一般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相比十万元就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受贿罪,该罪的处罚的结果显然要比受贿罪轻得多。

综观张曙光案的一审判决书,在法院认为部分明确提到:张曙光同意杨某为罗某购买的两块手表均为罗某选定后由杨某代为支付货款,这似乎有共同受贿的重大涉嫌,因为就购表事宜有三人同时在场商定的情景。但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就该两块涉案的名表而言,法院的定性是张曙光同意其情妇罗某收受杨某送予的财物,应以杨某实际支付的货款认定张曙光的受贿数额,这样一来,把购表款算到张曙光头上。公诉机关在起诉罗某时,没有将此作为罗某涉嫌共同受贿来指控,可能是基于张曙光及情妇罗某对此没有“通谋”,即双方没有为杨某谋利方面的意思联络,至于这样的解释是否符合逻辑?法院对罗某最终会怎么判决?我们拭目以待。

  许昔龙(律师)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许昔龙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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