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河南新郑市龙湖镇开餐馆的黄先生夫妇有些烦:他们的热干面馆用了从郑州带回的食盐,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被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10月18日,新郑市盐业局通报了该事件的最新进展:新郑市盐业局公开向社会道歉,并公布了对参与此事执法人员的处理结果。 (10月19日 《长沙晚报》)
食盐被带出了10公里,盐还是那些盐,可店主却因“跨区域用盐”被罚,这无疑让人惊诧。而因舆论哗然,开出罚单的盐业局又迅疾道歉。从其用语来看,我们又可知:这种道歉不是一种自觉醒悟,而是一种压力下的倒逼行为。
因为,按照《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规定,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若有违反,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依据这一规定,当地盐业局开出罚单是有法理依据的。所以,对相关人员进行撤职和停职的处罚,乍一看,会感觉有点过。
然而,这个事件透露的是一个执法合理性和必要性的问题。当地盐业局在知道事主搬迁事情的前因后果之后,还开出这样的罚单,不仅是不近人情,而且也是一种执法权的滥用。因为餐馆老板的行为对当地市场并未产生实质性的破坏作用。再者说,在市场经济语境下,罚款说到底是一种行政调控手段,罚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经济更为有序,而不是凸显出哪个部门的管理权威。
之前,我们国家出台《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本意是为了民众的身体健康。因为有些地方缺碘,需要食用碘盐,而有些地方不缺碘,那么就应选用非碘盐,而在当时的背景之下实行地方专营显然是利大于弊的。
但是,在现如今,很多民众对健康和食品安全有了一定的了解,并且,政府也可以很好地利用信息传播手段发布相关健康信息的条件下,人们对于食盐,已经完全具备选择能力。加之,当下社会人员流动频繁,人体体质又各异,那么就更应该将食用盐市场化,让民众根据需求自行选择。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应该积极稳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显然,盐业市场化改革也应早日提上日程。(文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