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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要整治更要法治

发布时间:2014-10-25 07:15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今年4月10日至8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牵头组织开展了整治互联网重点领域广告专项行动,将保健食品、保健用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作为重点领域。整治期间,全国工商系统检查互联网站16.9万家,监测互联网广告112.8万条,查处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件5232件,罚没款5157万元。

  (10月22日人民日报)

  

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进步与普及,企业纷纷利用互联网媒体投放商业广告,已成为日益普遍的宣传模式。但是随之而来的,网络广告违法现象也比较严重。一方面是一些不良商家为逃避实体市场的监管,纷纷利用互联网络推销非法产品,牟取不当利益,在这一过程中通过虚假宣传欺骗误导网民是他们惯用的“营销”手段;而一些网站为了广告创收,没有严格履行广告审查的法定责任,也给虚假违法广告提供了可乘之机。

互联网广告和传统媒体广告有很大的不同。我们的监管有关规定都是针对传统媒体的,从而使监管互联网广告存在着很大的漏洞。在查处违法互联网广告上,最明显的就是管辖权的问题。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但是,上传广告信息行为地即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有可能远在国外。再如违法互联网广告确认问题,如关键字搜索、微博广告等网络广告在形式上与传统媒体广告差别较大,其广告特征不够明显,难以用《广告法》界定。还有处罚难的问题,网络广告违法成本远低于传统广告媒体,且网络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往往不通过书面协议而是在网络平台上签订广告协议,约定投放广告。因此,无法用传统执法手段来取得和界定广告内容、发布次数等违法事实。

面对互联网广告违法现象,我们治本之策当然不是靠一次次专项行动,关键得靠法治。首先要制定相关法规,立法机关根据网络广告的现状修改《广告法》或制定专门的互联网广告法规。如在执法中,应考虑规范软文广告行为与保护公民言论权间的平衡,重点查处违法广告,认定二次转发与聚集网络推手转发的广告发布性质,认定排名费、微博推广费、“赏金任务”收入作为广告费用。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已经表示,正研究解决网络广告案件查处中的疑难热点问题,出台《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办法》。在立法有困难或者条件不具备的情况,制定行政有关条例,弥补法律监管漏洞,等条件成熟时,再立法,这也是不可或缺的,是法治的体现。肖华

来源:京江晚报 作者: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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