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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用盐被罚”提醒改革之殷切

发布时间:2014-10-25 07:11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半箱未用完的食盐,至今仍让围观者不是滋味。“河南新郑市民用郑州盐被罚款”一事,在近日被热议。受罚的面馆老板黄先生说,因为拆迁的缘故,他的面馆从郑州市区搬到了新郑市,有半箱(22袋)盐未用完,就带过来了。10月15日,新郑市盐业局工作人员来检查时发现了这批盐,便称违反了相关规定,罚款200元。黄先生不解,“为什么郑州的盐到它的下属县市就要罚款呢?”在多方关注后,18日下午,新郑市盐业局工作人员公开向社会道歉,退还黄先生罚款及收缴的盐,同时,聘请市民黄先生为新郑市盐业局2014年度“行风监督员”。

正如“跨区域用盐被罚”太具有颠覆性,短短数日内发生的剧情大逆转,亦让人充满恍然隔世感。为什么不由分说的罚款,骤然就变成了对罚款和收缴盐的退还,甚至还包括对两名盐业局官员的处分?明明只是一起所涉人员并不多的罚款事件,新郑市盐业局工作人员公开向社会道歉又从何说起?我们同样不太确定的是,曾经的被罚款对象,又该如何成为新郑市盐业局2014年度“行风监督员”?他如何重新找回监督者的角色和勇气?太多的离奇只能表明,外界的舆论压力在该起事件中起到了别样的作用,新郑当地盐业部门更是在进行情非得已的处理。

新闻中的一处细节,隐隐约约地泄露了部分的真相。因为有心人发现,郑州市盐业局早在2011年就发过文件规定,郑州市县两级盐政执法人员要依法执法,但检查中只要是郑州市区或县公司供应的合格食盐,均不允许进行处罚。新郑是直属于郑州的县级市,将郑州市区的用盐拿至新郑市使用,新郑市盐业部门依据《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对黄先生做出的“跨区域用盐”结论,首先在红头文件上就遭遇到悖论。这或许是其最终态度反转的关键缘由,却也不得不让人怀疑:如果没有这份红头文件,或是在其他地区,“处罚跨区域用盐”本身是否就理直气壮?

答案几乎是肯定的。因为在郑州外,于不少地方的盐业管理条例中,都还有着“不得跨区域性用盐”的约束内容。只要这样的条款与规定继续留存,那么从概率论上来说,下一起处罚跨区域用盐的荒唐事件,就终将会发生。在一个已越来越开放和没有边界的年代,一袋食盐依旧无法自由地在区域内流动,这本身已足够催人惊愕;对此进行的罚款等处罚行为,并且还能找寻到执法的依据和规定,这更是一件令人费解之事。如此的执法方式,除了去展示某种威慑力,不会再有其他正向的效应。而所谓的食盐专营,真是只为去制造经营地盘的划分吗?

讨论“跨区域用盐被罚”,依旧需要回归到盐业专营的原点。国家食盐专营制度的设立,当然有其必要性,对于国民的安全用盐,它也曾起到过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如新华社的评论所指出的,在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下,从上而下都在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盐业的“垄断专营”体制,只会愈加与开放的精神相背离。盐业对国家税收的贡献率越来越低,食盐专营对国民的“补碘”功能也早已完成,此时,倘若不对食盐专营制度改革,它带来的负面效应只会增多,明显背公众感受而行的“跨区域用盐被罚款”,正是其中之一。

一纸道歉加上撤职的处分,其实远不能为新郑“跨区域用盐被罚”事件总结陈词,“跨区域用盐被罚”反证的,不过是现实盐业改革的迫在眉睫。全国标准化盐类工作组组长李伏明表示,我国近年来的盐业改革一直在进行。譬如,2009年,“加快盐业行业改革”首次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今年4月,国家发改委又发布了第10号令,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更多的改革方案或许还将出台。但以一起“跨区域用盐被罚”的荒唐事件来做观照,如此改革力度仍然过小,如此改革速度仍然偏慢,放开盐业市场只待推进和兑现。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评论员王聃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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