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一份河南省工商局专门下发的《关于迅速贯彻落实省财政厅专项督导省工商局罚没收入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网上热传。该通知中提及,要全员上阵、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确保11月底前完成年度罚没收入任务。13日,有媒体向河南工商系统内部人士求证,并确认了这份文件的真实性。(10月13日《京华时报》)
法治国家中,一个最基本的常识在于行政机关需要依法执法,执法只有两个标准,一个是违法事实,一个是法律依据。只要出现了违法现象,执法部门不依法处罚就是渎职;如果超越法律职权与界限执法就是滥用职权。而作为执法手段的罚没措施也是如此,本无指标、任务可言,只能依据辖区内的违法状况依法而行,又岂能下发所谓“罚没任务”,发挥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肆意而为呢?
事实上,罚没任务正是执罚经济下的怪胎,这不仅违背执法伦理,也将违反执法的中立性、公正性,损害公信,同时,更可能“逼良为娼”,直接引发恶意执法圈套、违法执法。执法者行使着国家赋权的公权力,理应保持客观中立,只尊重事实与法律。可是,如果像当地这样,执法行为和“经费款项挂钩、与年终奖惩挂钩”,这势必导致执法人员丧失中立与公正,一切从部门或个人利益出发,忽略了执法对象应有权利。同时,这也可能让执法者故意先行怠于执法,“放水养鱼”,等到当地违法现象泛滥成灾,再“统一收网”,大获其利。
“罚没任务”的另一面也可能意味着,只要当地在“11月底”完成了任务,就可以放任违法或者选择性执法。这恐给权力寻租带来了巨大的生存空间。实际上,“罚没任务双挂钩”,也从侧面反映出当地财政支出、人员管理制度不明确、不科学、不公开。经费款项来源于国家财政,应严格按照办公经费实际需要分配,而与罚款挂钩,自然就是“多罚多得”,“多得”的款项究竟去哪儿了,也亟待深究。
正是因为“执罚经济”的种种弊端,早在1998年,国家工商总局就下达了《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对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站、队)下达收费指标,不得将收费收入与个人利益挂钩。取消各种形式的超收超缴分成奖励办法。”
遗憾的是,相关细则只是很笼统地规定,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严格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并未给出具体惩罚依据与标准。同时,禁止“罚没任务”的底线要求也并未写进《行政处罚法》。也许正是因为法律对于“罚没任务”缺少更为强有力的严惩措施,使得执法权失去了监督权的制约,让部分执法机关的领导干部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导致“执罚经济”屡禁不止。
因此,有必要从国家立法层面,向“罚没任务”设立高压线,对“罚没任务”以及背后的“执罚经济”零容忍,让违规决策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让执法者重新回到客观中立、公平公正的应有位置。(舒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