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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罚款指标,根源何在?

发布时间:2014-10-17 08:35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网络漫画)

10月13日,一份河南省工商局专门下发的《关于迅速贯彻落实省财政厅专项督导省工商局罚没收入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在网上热传。该通知中提及,要全员上阵、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确保11月底前完成年度罚没收入任务。有媒体向河南工商系统内部人士求证,并确认了这份文件的真实性。(10月14日 《京华时报》)

虽然河南省工商局下发的这份文件是真实的,但其在相关政府网站上却找不到,“不公开的内部文件”的文件性质,事实上已经自证了文件内容的不合理甚至不合法性。

事实上,罚款指标并不是鲜事物,相关部门也曾多次就罚款指标问题下发通知,要求“坚决杜绝”。比如早在2003年和2006年,公安部就曾下发通知“严禁下达罚款指标和罚款任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然而多年以来,罚款指标却屡禁不止,而且除了公安部门,工商、交通等相关部门也多有涉及。为什么一个不合情、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事情,能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呢?

分析原因,其深层次问题有两个:一是相关法律规定不够统一和明确。公安部门禁了,工商部门却还在下达罚款任务,《道路交通安全法》有了明文规定,工商局却不受这项法律的约束。因此,尽快建立统一、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严禁下达罚款指标,并且明确违规单位的法律责任,已经迫在眉睫。

二是从体制的根源上来讲,一方面罚款指标背后是考核机制问题,比如一些地方和部门,将罚款额与工作表现、业绩等挂钩,这必然导致一些单位和执法人员存在“执法就是罚款,罚款就是执法”的错误观念;另一方面,罚款指标背后有着罚款经济的驱动。比如一些地方的执法部门,其相关经费仍然需要罚款返还来支撑,执法人员工资福利与罚款额挂钩,而协助执法人员的工资收入更是严重依赖罚款,这也驱使执法人员和单位,将罚款作为执法的首要目的甚至是惟一目的。因此,从体制上谋求改变,才有望真正杜绝罚款指标的问题。

屡见不鲜的罚款指标损害被执法人利益,伤害执法机关公信力,也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到了该运用明确立法、加强体制改革等手段,给予彻底解决的时候了!

来源:新华网 作者:刘 鹏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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