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10月10日起施行。(10月10日新华网)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而随着网络的发展,“人肉搜索”给保护隐私权带去了极大的冲击,也给公众带去了恐慌。这就像身无衣物的某人站在众人面前接受审视一般,带去的是耻辱,更是难以抹去的伤痛。
关于“人肉搜索”带来的伤害,不言而喻。因怀疑中学生徐某在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被告人蔡晓青将徐某在该店的视频截图上传到其微博上。一个多小时后,网上的人肉搜索就将徐某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全部曝光,并且这些信息也被服装店主蔡某用微博发出。两日后,徐某跳河自杀。因为怀疑,导致徐某遭受“人肉搜索”,更让年轻的生命承受了不可承受之重,在没有法律的保护下,这条生命就只能白白牺牲。再如,2003年,华商晨报发表“持伪证、民告官、骗局被揭穿”一文;同日新浪网转载了上述文章。2006年6月9日华商晨报社在当日报刊尾版夹缝中刊登了对徐杰敖的致歉声明,但是字数、篇幅确实过小不是很显著。徐杰敖以新浪公司未及时更正为由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定新浪赔偿原告人民币8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最终得到法院支持,因遭受侵犯隐私的大众给予了安慰,也给无辜的人讨回了公道,我们在为《规定》点够32个赞的同时,也不禁会思考:《规定》的落实是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信息的畅通,特别是给民众监督这一块带去了阻碍?在释放法制的同时,是否还需要理智?
在浏览网页的时候就发现,网友们对《规定》褒贬不一,赞得是保护了无辜群众,维护了群众的隐私权;贬的是阻碍了民众监督,特别是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带去了不良影响。
比如,2012年8月28日被南方日报揭露在陕西延安8·26特大交通事故现场开怀大笑。其多块手表也被网友揭露为昂贵的浪琴、欧米茄等国际知名奢饰手表品牌,被网民戏称为“微笑门”、“名表门”,其本人也被网友戏称为“微笑局长”、“表哥”。
“表哥”杨达才最终执行有期徒刑14年的结果,无疑与网友们热情的“人肉搜索”有着莫大的关系,正是因为网友们提供的线索,让纪委对这个贪腐人员引起了高度重视,才使犯罪份子最终伏法。从这一层面来讲,《规定》聚焦的4大焦点,会在一定程度上冷却民众对公职人员监督的热情。可能会出现害怕担责进而选择对身边的坏现象置若罔闻,这对拓宽民众监督途径,加大民众监督力度,无疑是重磅伤害。
当然,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更不是一躇而就的。作为普通网民,对不知真相的事情不乱说,对不确定的事情不乱揣测,是基本素质也是基本道德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