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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无恙”症结还在惩腐依赖

发布时间:2014-10-13 08:37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事涉刘铁男一案的前“山东首富”宋作文,近日出现在公众面前。国庆假期期间,宋作文在山东烟台出席了龙口市第三届孝德文化节并致辞。同时,从公开渠道来看,涉及刘铁男一案的多家企业负责人,目前也基本“安然无恙”。(10月9日《新京报》)

行贿与受贿如身与影,没有行贿就没有所谓的受贿。当受贿者刘铁男正在经历牢狱之灾时,而行贿者宋作文却在红尘中逍遥,生意照做、财照发,甚至出席孝德文化节并致辞,是何等具有讽刺意味,的确让人在情感上受不了。

行贿与受贿性质相同却刑罚上有天壤之别,很多人都将其归咎于法律的缺陷。《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其第一款又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的这些规定,除了贿赂的送与受处罚有别之外,事实上也保留了入罪的空间。如果严格起来,按照现行的这些规定,作为向刘铁男行贿的前山东首富就不会“安然无恙”了。

其实,如此立法并非没有考虑到行贿对权力廉洁性的腐蚀作用,事实上还考虑到了在惩腐执法与执纪过程具体实务中的可操作性。行贿与受贿在职务腐败是相对隐蔽的类型,在案件的查处中取证具有难度,即便官员承认收受了某人的贿赂,如果没有具体行贿人提供的证据,便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不管是党规上的量纪,还是司法上的量刑,这些证据都是缺损的无效证据,所涉的金额不能认定为受贿,而只能作为“不明收入”处理。

如此语境下,行贿与受贿同罪,必然会给具体案件的查处带来难度,试想行贿者交待行贿的事实,把官员送进监狱的同时,也把自己赶进了铁窗,谁会配合调查?一旦官员东窗事发,恐怕逃都来及。更何况,如果形成了司法氛围,也会使得行贿与受贿之间的攻守同盟更紧密。正是因为如此,不追究行贿者的刑罚,恰恰是惩腐实务中留出破除腐败攻守同盟的武器,行贿者做“污点证人”,配合有功,免于处罚;相反,不配合,一旦查实给予严惩,显然,这并不是针对行贿的,而是针对不配合办案的。

“行贿无恙”症结还在惩腐依赖。这意味着,行贿与受贿同罪修改法条相对容易,但真正落实起来恐怕尤为艰难。受贿有罪,行贿逍遥,并不符合预防腐败的法治伦理,更不符合社会对腐败“零容忍”的期待。然而,解决这一悖论的钥匙并不在于修改刑法,而在于如何摆脱对官员腐败惩治的依赖。

应该来说,官员腐败追责与入刑的门槛太高才是惩腐难的关键,立案有门槛,入罪门槛再高一点,量刑也分不同档次,非法收入无法全部认定等等,严厉追责始终都缺少低门槛的饱和性,即对贪腐真实的“零容忍”,一笔小钱就可以入牢狱,一笔不大的金额就可达到刑罚的顶点。如果不能让一个证据就把腐败官员送进地狱,既无助对腐败的威慑,更无助于给惩腐的具体实践减负,腾出手来整治行贿者,恐怕也只是空想。

(木须虫)

来源:光明网 作者:木须虫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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