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近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餐饮经营者被禁止设置最低消费,如果餐饮企业违反办法规定,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该办法从11月1日起生效。(10月9日《北京日报》)
餐厅最低消费似乎成了板上钉钉的“霸王条款”:早在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回复媒体采访时明确,“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霸王条款。随后的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包间最低消费”、“开瓶费”等霸王条款也在法律层面宣告终结。
不过,虽然制度设计层面廓清了最低消费的罪名,但现实与预期却是两层皮。一方面,回头来看,市场交易中的最低消费仍未禁绝。今年9月,上海媒体总结最低消费禁令的“半年报”,结果却发现,七成受访饭店仍在设包房最低消费。此前,中消协公布的统计数据也显示:2014年上半年,餐饮服务投诉同比增长高达67.5%,引起纠纷较多的仍然是开瓶费、最低消费等老问题。
另一方面,除了在中高端餐饮行业中设置最低消费的做法非常普遍,不少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对最低消费也有自己的理解,如广州市工商局此前明确表态:“新《消法》对餐饮企业设‘最低消费’无明确禁止性条文,对于‘最低消费’也不能一概认为‘霸王条款’。”此外,正如法律人士所言,“一般来讲,只有最高法以明确的公文颁布的,才能被称为司法解释。最高法给媒体的回复绝对不是司法解释。”正因如此,在实际操作中,监管部门对餐厅最低消费基本也是睁只眼闭只眼,消费者当真要去维权,自然要遭遇“玻璃天花板”。
餐厅最低消费禁而不绝,恐怕不能只是视为经营者过于彪悍。一来,从《价格法》而言,经营者有权依照“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商品、服务价格。二来,相关判例也认为,商家履行告知义务后,只要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原则,即应认为“最低消费”有效。消费者可用脚投票,何来绑架权利之说?
正如不少商家所言,当真要禁止餐厅最低消费,结果无非是两个:一是餐厅拆了包间,消费者享受不到差异化的餐饮服务;二是学习移动通信运营商,一律“套餐价”,打包进价格体系,区分目标消费群体,最后还是换汤不换药而已。如何厘清“最低消费”中的市场逻辑,恐怕还不能简单地一刀切了事。
邓海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