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罪名在刑法上写得清清楚楚。《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收了他人财物,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则无法入罪,根据现行规定,官员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视情节轻重要受党纪、政纪处分。据京华时报报道,刑法修正案(九)拟定新罪名“收受礼金罪”,以解决向官员进行情感投资的定罪问题。
礼之与国人,有着特殊的意义。中国是礼仪之邦,大至红白喜事,小至过个节日互相走动一番,两手空空而去总不好意思。普通人之间礼尚往来没关系,可是到了官员那儿,礼尚往来常常蜕变为一种投资,一种交易。办个宴席或者过年过节收个礼金,竟成了一些官员的敛财之道。重庆市委原宣教处处长薛亮过年一次就收一人红包10万元,他称“此系拜年,不必惊诧”;四川南充原副市长李斌也曾在受审公堂上“慷慨陈词”:这百万元系逢年过节,亲友送的;福建省郑和县原县委书记丁仰宁对办案人员说:“中国是礼仪之邦,春节收红包属于礼尚往来。送者是出于情意,收者岂能驳他们的面子;这就像小孩子们收压岁钱一样,正常得很,不违法!”
黑金就是黑金,普通人的礼尚往来谁有这么大的手笔?送的东西越贵重,对权力的渴求也就越大。一些受贿行为的判定是比较明确的,但是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收了人家礼金,从单次的数额来看也不巨大,也没马上帮人家办什么事,到底算不算受贿,有没有罪,就容易进入模糊地带。
很多时候,跟官员拉关系,跟权力套近乎,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就像投资一样,慢慢播种,等的是将来有一天能收获。你说人家的礼金一次一次收着,真到了哪一天向你开口要求帮忙办事,还能拒绝得了吗?有了“收受礼金罪”以后,对官员就是一个警醒,收了就是在犯罪,这钱拿着烫手。很多官员其实并不是一开始就有心贪腐的,但是如果对礼金之类的隐性贪腐丧失了警惕之心,收了一次就有下次,收成习惯了,最后才自然而然地陷了进去,难以自拔,所以这“收受礼金罪”对官员也是一种保护,有了正当的理由拒绝人家送的礼金,又不伤及别人的面子。
在小节上都一次次地守住了,那么也就不会沦落到大节失守,只能在监狱里忏悔,追忆往日时光,写写反腐指南的地步。(董碧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