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江苏省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提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这也是2003年强制婚检取消后,江苏省以立法形式重提“婚检”。(9月23日《扬子晚报》)
婚前检查的好处,就像戒烟有益健康一样,是毋容置疑的。江苏能将此列入省人代会议程,是对社会和人民负责的表现,值得赞赏。然而,以立法形式重提“婚检”,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因此,在“草案”的表述上,明显缺乏底气。按理来说,“立法”对应的应该是“必须”,而在“草案”中却是“应当”,仍是非强制检查。这就让“立法”失去了法律意义,最终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倘若江苏立法强制婚检,却又于法无据。2003年10月出台的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不能把婚前健康检查作为结婚登记的前提条件,婚检不再作为强制规定。也就意味着要恢复强制婚检,除非《条例》内容重新修改,否则就是违法行政。那么,江苏省以立法形式重提“婚检”,无非是在政府层面的关心下,加强推广婚前检查工作的部署,说明政府对此很重视。
然而,江苏这个姿态摆的可能有点不知轻重。撇开“立法形式”是否妥当,但至少已经列入了政府工作。按照“政绩考核”的程序,没有一番作为就是自找麻烦了。对于婚前检查,经历了由“强制”到“自愿”的法律修正,当时政府部门和赞成者们列出了许多理由。其中包括婚检项目多,收费高;婚检成本高,疾病检出率低,而且强制性婚检在国际范围并不通行。所以认为取消强制性婚检是对公民权的一种尊重。江苏对婚检“立法”,虽然不是强制而是“应当”,但要取得较好的效果,同样要迈过这几道坎。
实际上,十多年来围绕着“强制婚检”和是否应该恢复的论争,不难发现很多人都是将两个问题混淆在一起谈:一是婚检是否有必要,二是国家强制婚检是否有必要。而江苏的“立法”,显然是肯定了前者,而止步于后者的尴尬举措。如果试想以“自愿”的形式,达到“强制”的效果,可能就不像“立法”那么“举重若轻”了。来自《201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取消强制婚检一年后,全国的婚检率立刻从2003年的53.4%降到了2.7%,南京的婚检率从98%跌至1%,广州则由97%降为4.43%。这就充分说明了社会对婚检的自觉响应程度。
那么,江苏拿什么去扭转这种局面?使所谓的“立法”,变成了对相关政府部门的强制性要求。如果仅仅停留在宣传和科普的层面上,估计收效甚微。一则,婚检的意义人人都懂;二则,根据目前的医患关系,如果过分的宣传,难免让人产生相关医疗机构“拉生意”的错觉。而更大的难题是,即使自愿的免费婚检也可能吃力不讨好。广州于2007年起率先实施免费自愿婚检,其他一些省市也陆续实施,例如北京,上海,浙江等地,但近几年的婚检率虽然有一定回升,却依然难挽大势。在全国婚检率最高的2010年也仅为31%。
凡此种种,江苏如果仅靠一种不具备强制性的立法形式重提“婚检”,面临的现实困境是不难想象的。当然,江苏如果在“立法”的同时,做好了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的准备,或可为推广和普及婚检闯出一条新路。
文/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