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平阳县人民医院医生徐志坚连续3天加班后,在病房查房时突发脑溢血,倒在了工作岗位上。此后,徐志坚的家属提出工伤认定,却得到了“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书。这件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人民日报》9月17日刊文进行讨论,有关专家表示,“过劳死”该不该算工伤存在较大争议。
专家所言不虚,争议确实存在。但这里的争议,并不是人们各执一词,而是人们普遍不认同现行工伤制度的有关规定。
从情理的角度看,一个人因为连续加班、工作过于劳累而患病甚至死亡,显然都是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无论是“过劳病”还是“过劳死”,都应该认定为工伤,让受害人及其家属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人之常情、世之常理。
然而,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了“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十种情形,逐条对照可发现,“过劳病”并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至于“过劳死”,必须是死在工作岗位上或者抢救48小时之内死亡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不得不说,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合情理的,甚至是残酷、残忍的。因为有这样的规定存在,导致现实中发生了很多悲剧,让受害人及其家属遭到二次伤害。2007年,江苏女教师李华晕倒在讲台上,在昏迷64天后离开人世,但当地教育局拒绝认定为工伤,拒绝的理由,说白了就是李华死得太慢、太晚了;2012年10月,建筑工人尹广安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经过30个小时的抢救后,尹广安的家人决定撤下呼吸机,原因是如果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家属就无法获得工伤赔偿。
如果说李华家属没有获得工伤赔偿更多是经济上的损失,那么尹广安家属的抉择就是一起人伦悲剧——父亲的心脏还在跳动,儿子却残忍地撤下呼吸机,这将是为人子女者一辈子的愧疚。于是不禁要问:48小时的时间界定依据是什么,道理在哪里?
明明是因为工作过度劳累而患病或死亡,却无法获得工伤赔偿,这是一种制度性冷漠;明明是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工伤制度,有时候却让劳动者遭到二次伤害,冷酷得让劳动者欲哭无泪,说到底,这是劳动者权利羸弱的表征。
工伤,顾名思义就是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过劳病”、“过劳死”无疑都应该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不合情理的规定需要修改,让其更加人性化,为劳动者权益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