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办法》,若食品出现严重安全风险,食品生产者应在知悉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同时立即实施召回。如果是一般性安全风险,也应在72小时内报告并实施召回。
该《办法》利国利民,值得赞赏。但食品生产是一个“危机四伏”的过程。再大的决心,再完善的管理,也无法保证“绝对不出问题”。如果有食品“逃过”了质量监控的法眼,进入了市场,发现之后就只能进行召回或者销毁。一方面,这是对消费者的保护;另一方面,这也是对生产者的保护——及时召回问题食品,就避免了对消费者造成健康损害,从而减少厂家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与更多民事赔偿。
然而现实并非如此简单。现代食品中,立竿见影地造成伤害的“毒食”很难出现。几乎所有的问题食品,都只是“有可能”危害健康。用专业术语来说,是“存在风险”,但不是“必然出事”。对于厂家来说,当发现已经发出去的食品存在“安全风险”,就面临两种选择: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实施召回;或者隐瞒下去,悄悄处理或听之任之。前者,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也避免自己“可能面临”的巨额赔偿,但自己的产品声誉会受损,通常会有相当的消费者流失。而后者,虽然存在伤害消费者甚至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但也可能“硬挺过关”,产品销售不受影响。
对消费者而言,上述两种选择有明确的优劣之分。但做出选择的主体,是企业。对他们来说,两种选择都有各自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哪一种选择,取决于风险与收益的权衡。虽然消费者希望企业都有“良心”,但指望“良心”来保障食品安全是不现实的。只有利益与制衡,才能让企业老老实实地去保障安全。
要让企业切切实实地负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积极主动地去进行质量监控,发现问题后及时报告并且召回,就需要让他们的“风险——收益”权衡结果是召回比硬挺更加“划算”。一方面,这需要加大“硬挺”需要承担的风险,比如一旦发现加重处罚甚至追究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对消费者进行“惩罚性赔偿”、加强抽查检测、完善“疑似事故报告”体系等等。另一方面,对于那些主动报告、积极召回的企业,要尽量减少他们的损失,比如免除刑事追究与处罚,只要求妥善处理产品等等。对企业来说,消费者流失才是最大的风险。如果有更多的消费者对“主动报告、积极召回问题产品”的企业给予理解和支持,那么“做负责任的企业”就不用付出太多的代价,也就能大大促进企业放弃“硬挺”而选择“负责任”。
制定与通过这样的一个食品召回办法是容易的,但要让食品召回成为常态,还需要许多其他方面的共同参与,比如质监与执法部门更加负责任地工作,消费者在召回与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观念改变等等。《办法》通过实施,只能算是一个开始。让食品召回成为常态,还任重而道远。保障食品安全的道路上,还需要全社会投入持续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