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则名为“女书记嫌烟酒档次低,酒后砸饭店”的消息在网上大量转载。消息称,当事人系山西省洪洞县兴唐寺乡党委书记。据了解,洪洞县已对涉事的9名干部作出了处理,给予乡党委书记李静丽、纪委书记刘斌撤职、行政降级处分,其他人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和批评教育。(9月4日《京华时报》)
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李静丽等人带队“酒后砸饭店”,当地相关部门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完全合理必要。但是,如果事情仅止于此,显然远远不够。因为站在法律的角度审视,其一,李静丽等人的身份,不仅只是“党员干部”,更是国家公民;其二,李静丽等人的“酒后砸饭店”、“损坏他人财物”行为,也远远不止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意义上的违纪行为,更是一种十分明显而恶劣的、涉嫌“寻衅滋事”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寻衅滋事”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而依据《刑法》,具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等寻衅滋事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按照最高检和公安部的相关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的具体立案标准分别包括:“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两千元以上”和“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这也就是说,无论是从“损毁公私财物”的数量,还是“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情节上看,李静丽等9人带队“酒后砸饭店”的行为,都已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
在这种基本的法律背景下,如果“撤职、行政降级”等纪律处分,就是对李静丽等人处理问责的终点,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追责”,显然十分不合理不合法。如果姑息默许这种“纪律处分代替法律追责”做法,显然既无助于确保“各级领导干部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更无益于彰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任何人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一基本的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
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