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作出决定,明确了行政长官普选的原则和制度框架。决定明确,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实行行政长官普选时,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照民主程序产生2至3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这既是一项重大法律决定,也是一项重大政治决断,体现了中央落实香港行政长官普选的坚定立场,有利于香港更好地凝聚社会共识、达成普选目标,走好香港政制发展的关键一步。
任何国家和地区实行普选,都是政治体制的重大变革,香港特别行政区也不例外。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对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包括政治体制,中央有决定权。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中央有决定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作出决定时,全面考虑了“一国两制”的根本宗旨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高度重视并充分考虑了香港社会各界就行政长官普选问题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符合基本法和香港实际情况,是人大常委会履行基本法规定职责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决定内容合法、合情、合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行政长官普选,也是香港回归以来最重大的政治问题,关系到“一国两制”方针的正确实施,关系到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关系到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决定有关行政长官普选制度核心问题的规定,充分考虑了香港的实际情况,兼顾了香港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体现了均衡参与的原则;决定规定香港合资格选民人人有权直接参与选举行政长官,体现了选举权普及而平等的原则,是香港民主发展的历史性进步。可以说,2017年如期落实行政长官普选,体现着中央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一贯立场,也代表着香港社会的主流民意。
一段时间以来,香港社会关于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的争议激烈,表面上是制度之争、规则之争,实质上是政治问题。这个政治问题的核心就是:要不要遵守香港基本法,要不要坚持爱国爱港者治港的界线和标准。如果是制度规则之争,香港基本法已经订立了基本的制度和规则,应当不难达成一致。但现实情况却是,一些人要求在基本法之外另搞一套所谓的普选办法,如果不答应他们的要求,就不是“真普选”,就不符合所谓的“国际标准”,有些人甚至为了一己之私骑劫香港民意,不惜破坏香港法治传统和社会秩序,损害香港同胞福祉和国家民族利益。其目的,就是要扮演搅局者和麻烦制造者的角色;其实质,无非是想把香港变成“独立或半独立的政治实体”。不能允许与中央对抗的人担任行政长官,这是基本法的根本要求。守住这条底线,不只是为了国家安全和利益,从根本上讲,也是为了维护香港利益,维护广大香港同胞、投资者的根本利益。
香港政制发展已经到了一个关键阶段。落实普选行政长官后,香港特区所有合资格选民可以在香港历史上首次投出庄严一票,选出行政长官,领导香港社会、经济向前发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指引下,在爱国爱港的旗帜下团结起来,全面贯彻落实“一国两制”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推动香港民主发展迈出历史性一步,这是中央政府的诚意所在,是全国人民的希望所在,更是香港社会的根本利益和主流民意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