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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取之于民”更要“还权于民”

发布时间:2014-08-28 09:20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广州市饮食商会近日向“中国网事”记者提供的一份清单显示,当地餐饮业税费有50项,税费在饮食企业总营收中约占了11%。“相当于顾客点一只鸡,在享用前,鸡的一条腿已被税费‘吃’掉了!”许多餐饮企业呼吁,及时调整税费标准有利于商贸业健康发展,进而促进消费。

  (8月25日新华网)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市民感慨,除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税都不甚了解。其实除了所得税等直接税外,伴随着我们生活的,更多的是增值税、营业税等间接税。比如,买100元的衣服,里面有14.53元的增值税;到餐馆吃饭花了200元,为餐馆“分担”了11.2元的营业税及附加;点一只鸡,鸡的一条腿已被税费“吃”掉了!

事实上,百姓感觉税负比较重还在其次,关键是对税法知识一知半解,对税收政策毫不知情。在我国,纳税人究竟拥有哪些权利?哪些义务?我们为什么要纳税?纳的是何种税?税率是依据什么确定的?通常情况下,纳税人是在对上述种种问题不知情的情况下交税的。比如,人们在购买某种商品时,或在餐饮等服务场所消费时,把价格贵的“账”全记在了经营者头上,却不知道自己消费时,已经向国家和地方上缴了增值税、营业税等间接税。

因此,税收“取之于民”,更要“还权于民”。除了调整和降低税负外,关键是要还纳税人知情权。只要求公众尽纳税的义务,却不给其相应的权利,是行不通的。而知情权,是广大纳税人最需要的,也是最需要税务部门维护的。只有让纳税人对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及享有的权利明明白白,他们才会乐意明明白白地交税。换言之,还纳税人知情权,是税务部门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环节,也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真实体现,更是增加国家税收的动力之源。

然而,还纳税人知情权,不能满足于告之人们交了哪些税、多少税,更应该告诉他们所缴纳的税收是怎么使用的,以便于纳税人有效行使监督权。国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税收怎样用之于民,广大纳税人理应知情。如果税收收入与税收使用之间,能够做到信息对称,纳税人在交税的同时,能够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各种福利,那么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将会明显提升,税收征管的难度和成本,也将会大大降低。

来源:京江晚报 作者:张西流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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