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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罢免你”不能止于代表面斥

发布时间:2014-08-28 09:13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作为一名领导干部、人民公仆,当官不为民做主,人大可以罢免你!”堆积了两个月的医疗垃圾,经多方协调仍无人管,榆林市人大常委会将时任市卫生局局长请来,人大代表面斥局长,问题3天内得到了解决。

  (8月25日《华商报》)

  

堆积两个月的垃圾无人管,但人大代表一面斥,问题就“立马解决”,作风立转之下见证了“制度的力量”,作为权力机构的人大机关和代表人民履职的人大代表,在此刻确实“意气风发”了一番。然而不难看出,尽管问题得到了解决,人大代表面斥局长也让人感觉很带劲,然而“人大罢免你”的常识在实际中却成为稀缺品,甚至连“代表训斥”都显得极为新鲜。

地方组织法第26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可见“有权罢免”是人大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对权力者进行监督,促进其认真履行职责的有力手段。

如果询问、质询等监督方式都极为罕见,“罢免官员”更是凤毛麟角。大多数情况下的“罢免”都是被动的履行程序,比如2009年,河北元氏县城管监察大队在根本不具有收取停车费权力的情况下,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强行收取“村村通”客车的停车费,时任县长夏生华的县长职务由元氏县委提请该县人大按程序进行罢免,或者官员触犯党纪政纪或者受到刑罚下的“罢免”。除此之外,“代表训斥”后由代表提名,或者人大主动履行“罢免权”的情况几乎没有出现。

人大是权力机关,能够监督政府等行政机关,罢免是一种严厉的惩戒方式,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大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权力机关有很多的方式来进行监督,但是在实际中,监督力度较弱,效果并不明显。究其原因,就在于人大未能有效发挥作用,使监督流于形式。比如,一些官员在施政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或者不作为乱作为导致民怨极大,公众的评价程度不高,甚至涉嫌贪污腐败,“求罢免”的民间呼声很高,然而却鲜见人大在其间及时发声并有所行动,导致对权力的约束失之过软,失之过偏,及至官员落马被查,才被动“履行程序”,导致自身公信严重下滑。

假若一个官员因为“不作为”而被罢免,对其个人不仅是一种挽救,对公共利益也是一种保护,并促进人大的作用发挥。以河北元氏县城管监察大队乱收费为例,当地人大若能及时介入并发挥监督作用,不说启动罢免程序,就算进行质询和询问程序,也能形成震慑作用,对违规和违法行为形成约束。反之,若拿着令箭当鸡毛,不仅是自身作用发挥受限,也无法对权力运行形成监督,让“人大罢免你”的代表面斥成为讽喻。

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因而,人大的履职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什么时候,“人大罢免你”不再只是“口头之惠”,那么才是真正的公众之幸,国家之福。

来源:京江晚报 作者:堂吉伟德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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