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30多岁的王女士和丈夫到长安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被工作人员告知,办离婚需排号,今天号已排完,明天再来。长安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蔺文辉表示,民政部门不会干涉或阻止夫妻双方办理离婚,采取“限号”措施,是希望挽救一些气头上冲动离婚的家庭。因为有的夫妻虽然排了号,最终有时间冷静思考,没来办理离婚。据了解,长安区办离婚“限号”是2012年3月实行的,每天办理10到15个号。王女士的遭遇被报道后,引起各方热议。(8月17日《贵州都市报》)
“限号离婚”的初衷是善良的,目的还是让当事人冷静下来考虑婚姻存续的必要而不是意气用事、感情冲动。这可以理解,常言道: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稳定有利于社会的和谐,而婚姻不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在依法治国的当下,对待婚姻更须从法律精神的角度来考量。
人是社会环境的产物,受到来自四面八方的影响,观念意识、情感等也在变化,谁也不敢保证自己的婚姻会从一而终,当不离婚就成为痛苦的折磨,解除婚姻恰恰是一种解脱。再说,如今的当事人多半受过良好的现代教育,深知婚姻存续与破裂的后果,谁也不会把离婚当儿戏,在办离婚之前,基本上都深思熟虑,掂量再三。正因为如此,离婚是当事人的自由权利,受法律保护,应当得到人们的理解和尊重,人们也不宜对此说三道四。曾几何时,离婚尤如洪水猛兽,尤如犯了大错误,遭到人们的白眼,那个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据此,不难理解:“限号离婚”有“越位”干涉当事人婚姻自由之嫌。
“限号离婚”增加了离婚当事人的负担。一次能办完的事,为什么要排号?甚至要两三次才能办成?这绝非服务型政府所为。显然,“限号离婚”并不是懒政的问题,其实折射了有关部门缺失现代法治观念,仍在用老眼光看待今天的离婚当事人,以为离婚当事人离婚都是轻率之举。再说了,即使是轻率离婚者又不是没有复婚的可能,经过一段时间的考虑,当事人双方觉得有复婚的必要,还可以破镜重圆嘛!这也没有什么难的,谁也无权阻止。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无论动机多么善良美好,也取代不了法律的规定,个人如此,作为执法的各级组织包括民政部门更要如此,这也是推进法治中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于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