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广东潮州市长人选生变,引起广泛关注。据报道,7月11日,珠江电影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黄晓东,被提名为潮州市长候选人,但8月14日,候选人则变成潮州市委常委卢淳杰。据广东省委组织部解释,黄晓东出局,是因在任前公示期间,收到反映他不宜担任市长的有关情况。
因“公示未过”,失去被提名资格,这之所以备受舆论热议,究其原因,在于它“罕有先例”。一直以来,厅局级官员任前公示后,基本上都是随机走马上任,鲜有未通过任前公示考核的。正因如此,潮州市长候选人“换人”事件,也被认为极具标本意义。
从程序设计本义来说,任前公示,是提任前接受社会监督的过程。尽管是前期组织考察的后续动作,但也是防范“用错人”的重要人事制度与审核关口,未能过关本应很正常。它本就应充当起“铁闸”作用,将某些问题官员挡在正式任职前,也堵住干部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用人失察、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漏洞。
可遗憾的是,自2002年“任前公示制度”被写进《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来,对官员干部的公示考核,就动辄沦为虚设,在有些地方并未得以落实:有的任前不公示,任后有人反映情况,才象征性地“补”公示;有的为逃避监督,或人为缩小公示范围、或将公示时间选择在节假日期间、或隐瞒敏感信息不公示;有的对公示期间收集的群众意见不重视,个别领导干部“力排众议”……在此情形下,它很难将那些不适合的人员筛查出去。
也源于此,很多人有了定式思维:被公示的官员就是默认的确定人选,已上了多重“保险”了。到头来,“任前公示”的摆设化,既容易造成“边腐边升”、“带病提拔”的病象,也易挫伤民众的监督兴致。
在此情境下,黄晓东“公示未过”,也刷新了公众的认知:原来“任前公示”程序还是有用的。它也传递出积极信号:任前公示,并非只是走走过场、玩玩形式,而是切实的“听计于民”之举。而这也意味着,公众监督真正得到尊重,民意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分量也得以切实提升。这对夯实干部任用的监督制约体系,自然不乏裨益。
据了解,黄晓东没过关,是因在被公示期间收到举报。尽管广东省组织部门并未详细解释,“不宜担任市长的有关情况”是什么,可有消息称,黄晓东在公示前曾参与了广州市原市委书记万庆良在会所里的饭局,并为之埋单;他的“大吃大喝”与超标配车行径,也曾引起争议。
将疑有问题的官员“换掉”,回归了“任前公示”严肃性,也体现出“不护短、不怕丑”的姿态。事实上,将其置于反腐深化的语境中,未尝就不是“动真格”的反映。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而近日哈尔滨市还实施“新提任官员财产公示”,这些都在筑牢“任前公示”这道紧箍咒,也能补全程序纰漏。
如今,潮州市长人选变动,就是任前公示制度奏效的例证,它慰藉人心,但公众也希望,它不是孤例,而应成内化于制度中的约束动作。说到底,也只有将任前公示等程序都严格落实,带病提拔现象才能少些、更少些,直至销声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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