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十条”:过滤掉“渣滓”方显自由可贵
CFP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日正式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亦被网民称为“微信十条”),对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的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对通过即时通信工具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提出了明确管理要求。
“微信十条”的正式发布早在意料之中。作为用户超过6亿人的移动平台,微信从最初的“润物细无声”勃发成为如今大多数网民都在使用的“手指信使”,其朋友圈和公众号也成为流行的“熟人”交往工具和传播方式。
不可否认,由于没有先入为主地治理,这里曾经是涉恐、涉暴、涉黄等违法信息滋生的“法外之地”。对于这个信息世界的“盲区”,有关部门自然不会也不能坐视不管—从这个意义上讲,“微信十条”正是针对以上传播乱象“量身打造”的行为规范。
“只要微信用户输入个人信息,就能将"我是第xxx位为灾区祈福的人"分享到朋友圈。”近日,微信圈中一条“为灾区祈福”的分享链接引来大量转发,无疑是在利用人们对鲁甸地震灾区人民的关心和同情心。针对以上行为,包括深圳市公安局、嵊州市公安局等众多官微都给出了友情提示:如此泄露个人信息地转发微信不可取。虽然该链接不存在恶意收集用户信息的行为,但因涉嫌诱导分享,最终仍然被屏蔽了。
“微信十条”出台后,今后类似的“不靠谱”事件就很难发生了。“微信十条”的第六条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认证注册,就是为了保证信息源发布的信息是确实、可靠的,从而使作为信息接收方的大众免受不良信息的困扰。
同时,第六条也规定: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在此,“七条底线”并非对网友提出的“天花板”要求,而是最低行为准则,这也是法规和人情在双向共赢中秉持的最大公约数。
每个人都希望能身处一个自由、纯粹的朋友圈,而“微信十条”通过“七条底线”所打造的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正是造福广大微信用户的福祉:有了底线,才能自由体会信息分享的快乐;有了秩序,才能自由享受网络空间的便利;有了保障,才能自由使用产品消费的权利—一句话,被过滤掉“渣滓”的微信,才更能体现出自由的可贵。
在“微信十条”中,我们也能看到所谓“公众平台”的应有之义。例如第五条规定: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公众号作为信息的上游者,理应打破信息的不对称性,担负起“能力越强,责任越大”的使命。
对于微信的运营者腾讯来说,“微信十条”无疑起到了为企业保驾护航的作用。在进军移动支付的蓝海中,腾讯先知先觉地把支付和微信两项功能捆绑在一起,使微信成为集社交与金融为一身的新兴产品。因此,在保证用户移动账户安全性的硬性要求下,微信本身也需要厘清秩序、激浊扬清—否则,如果任由恶意敛财和违法牟利信息在其中“穿插跑位”,只能弄得自己焦头烂额,甚至失信于用户—从这个意义上说,“微信十条”更像是安全系数等级很高的“U盾”。
可以预见,“微信十条”推出后,公众号将面临一轮触及灵魂深处的洗牌—一些哗众取宠、传谣吸睛的公众号自然将成为“秋后的蚂蚱”,被断了后路;而那些能够以客观公正的态度传递正能量的信息公众平台,将迎来更多的关注与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