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日前,消费者朱先生向句容工商局天王分局投诉称,他于7月11日上午在句容天王某超市购买了12袋维维豆奶粉,付款224元。回家后发现其生产日期是2013年6月12日,保质期为12个月,商品已过期近一个月,要求超市方面退货并赔偿。
分局工作人员查看商品和商家开具的销售收据后,确认朱先生反映情况属实,依据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7月21日上午,分局依据新《消法》介入调解,超市负责人向朱先生赔礼道歉态度较好,得到了消费者的原谅,最终超市退还货款224元并赔偿朱先生300元。(陈绪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