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下午,四川达州市大竹县周家镇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件发生后,县综治办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并咨询相关专家后,建议不为李微微申报评定“见义勇为”称号。专家表示,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避免盲目模仿。(7月2日《北京青年报》)
8岁女孩因为救人溺亡,孩子父亲要为女儿评“见义勇为”称号,却不能如愿。看到这样的消息,相信大多数人心里多少有些不是滋味。缺乏见义勇为的相关要件、不给未成年人评“见义勇为”称号是为避免盲目模仿等理由,看似理性或充满善意,但其实站不住脚,拒评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的做法也是非常欠妥的。
其一,救人行为的性质不因行为人的年龄、性别以及救人行为发生时的具体情况等客观因素而改变。通俗地讲,成年人救人是见义勇为,未成年人救人当然也应该是见义勇为。救人者有没有自保能力和定义是否属见义勇为有什么关系?危险是可以明确的吗?评判是不是见义勇为,看的是行为,而不是看行为人多大年龄、多少能力、多高学历。
其二,授予一个人“见义勇为”称号,目的是号召大家学习其宝贵精神,而不是效仿其具体行为。见义勇为行为是多样的,但精神是相同的。而且,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所面临的风险虽然要比成年人高,但并不是所有见义勇为行为都是有危险的,更不会必然导致见义勇为人员受伤、死亡。因此,在建议未成年人“见义智为”、“见义巧为”的同时,可以提倡风险可控或基本无风险的“见义勇为”。至于救落水者、救火等容易导致伤亡的行为,不能止步于不提倡,而要将实施这些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让未成年人了解,并教会他们如何正确应对。
其三,应该给孩子父母一个交代,或者说心灵安慰。孩子父亲坚持要为女儿评“见义勇为”称号,不是为了获得经济上的利益,仅仅是为了给女儿一个名誉——对一个失去孩子的父亲来说,这样的要求过分吗?女儿已经走了,父亲还在为孩子讨一个名誉,不为别的,就是为了心安——对得起孩子,让孩子走得光荣些。其实,就算评到了“见义勇为”称号,孩子又能得到什么?但逝者已去,生者犹在,“见义勇为”称号将是父母对孩子的一个念想、一种思念。
天大地大,没有生命大。给一个因救人而失去生命的孩子一个应有的名誉,真的有那么难吗?当见义勇为行为已经发生,首先要做的是将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心捂热,而不是抱着条条框框墨守成规,让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透心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