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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公”的公积金万不能有失公平

发布时间:2014-06-29 07:52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北上广巨额公积金沉睡,被指成“劫贫济富”工具。2008年全国公积金缴存余额1200多亿,前年北上广公积金沉睡率10%~15%(4月2日《广州日报》)。

住房公积金的设计初衷是“高收入者不补贴,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为的是让普通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

而现实中,住房公积金制度越来越背离其初衷,有“劫贫济富”之嫌:随着房价的高涨,越来越多的人无力支付首付,买不起房,只能让公积金闲置沉淀,甚至贬值。在高房价面前,中低收入者虽然缴纳公积金却无力购房。很多普通老百姓公积金账户里的钱还不够买个房角,公积金制度显然没有实现其设计初衷。

更令老百姓头疼的是,公积金提取真难,手续繁杂、条件苛刻。不少人只能知难而退、望“钱”兴叹,让公积金长期闲置在账户里,等待老了退休后再一次性提取。这样,公积金其实就变成了养老金,其用于改善住房条件的初衷基本成为一纸空文。一方面公积金提取难,另一方面大量公积金闲置沉淀。由于公积金存款利率低,增值能力弱。以目前公积金的存款利率,尚不能抵挡通货膨胀的速度,提不出公积金的老百姓往往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公积金不断贬值而束手无策。

从法理上讲,公积金属于缴纳者的个人财产。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积金其实是员工存入银行的强制储蓄的个人资产。这笔个人资产不仅所有人提取难,不能自主支配,而且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者并不是属于个人缴存者,而是归于公积金管理中心。这显然与《物权法》中“孳息归属”的原则相背离。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所有的孳息归属都应该属于所有权人。而实际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为公积金制度的最大受益者。

住房公积金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缴纳者对其拥有不可侵犯的所有权。任何人、任何部门包括政府部门,都没有权力去挪用这笔老百姓的个人财产,否则就是在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是代管公民这笔个人财产的服务性机构,它的角色只是当好老百姓公积金的临时“管家”,其有义务管好公积金而没有权力挪用、处置和使用公积金。

现行公积金制度亟待改革。建议有关部门尽快修改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给捆得过紧的公积金松绑,放宽公积金的提取条件,简化公积金的提取手续,扩大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允许与住房相关的支出都可使用,降低公积金贷款的门槛。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4月发布。2002年该条例进行了首次修订。2012年和2013年住建部均提出在当年度内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稿”的修订工作,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的草案稿在马年伊始再次“爽约”。这已经是住房公积金修法连续两年推迟。

公积金姓“公”,关系百姓福祉和公共利益,也关系政府的公信力,必须接受是否公平的拷问。(刘武俊)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刘武俊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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