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最根本的要靠科学有效的制度机制。随着干部工作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的变化,中央重新修订了《干部任用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立健干部监督管理制度方面给我们提供了新的“视角”,是我党在新时期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一个纲领性文件,是培养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的重要制度保证,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增添干部考核“民生视角”。俗话说: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从干部是否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视角评价考察干部,才能更符合百姓对“清官”的一贯看法。习近平同志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提到:“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这些反映在干部的选拔任用中,就是要在干部的选拔任用中大力突出民生问题所占的比重,把发展和改善民生作为当下选拔干部的重要指标。新《条例》要求:“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通过制度规定,逐步引导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树立不唯GDP的科学政绩观和科学发展观,将服务民生的理念作为选拔干部的“硬指标”,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更加重视改善民生,发展民生,让选拔出来的干部更接地气更为民服务,更符合群众路线理念。
完善干部选拔“品德视角”。古人云:“德才兼备,称之为圣人;无德无才,称之为愚人;德胜过才,称之为君子;才胜过德,称之为小人”。选拔出来的干部只有具备了较高的道德情操,其才会散发正能量,才能够“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反之,如果干部道德品质低下,其能力越大,则危害越大。因此,从干部品德的视角选拔考察干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才能选出“圣人”一般的干部。近年来,中央领导干部也多次强调,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并明确提出“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并在讲话中进一步指出:“好干部不会自然而然产生。成长为一个好干部,一靠自身努力,二靠组织培养。”这既为广大干部明确了个人努力方向,也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对比2002年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新《条例》增加了“以德为先”原则,这正是新时代对领导干部的具体要求。
突出干部任用“组织视角”。新《条例》进一步突出了党管干部原则,从组织的视角进一步表明党管干部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最鲜明的政治特色,是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根本保证,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任何举措,都应当有利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新《条例》突出强调党组织应从干部动议初始环节开始,就要充分发挥把关作用,规定考察对象要由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防止简单以票、以分取人;要加强党组织对特殊情形选拔任用人选的审批把关;充实“十不准”纪律要求;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这既要强化了党组织在推荐、考察、识别、使用干部中的责任,也防止了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力。
严格干部监管“问责视角”。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是我们党的一贯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又对此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习近平曾多次指出,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从严格对干部任用问责的视角出发,就是要让每一个干部都深刻懂得,权力多大,责任就有多大,要能审慎用权,秉公用权。在这种情况下,新《条例》列举出干部不能被列为考察对象的六种情况,对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规定拉票贿选、“裸官”等明确不得作为考察对象;规范了被问责干部的重新任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了领导责任,为今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同时严格选拔条件、严密选拔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并对作为选拔对象的干部个人从严提出了纪律要求,基本上堵住了裸官在党政领导职务上升的途径,并设置了更加严苛的破格提拔要求,防止了“火箭提拔”,“破格”变“出格”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习近平指出:用一贤人则群贤毕至,见贤思齐就蔚然成风。要从《条例》中体现出的新视角来深刻把握落实新《条例》的各项要求,始终坚持以民生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努力做到选贤任能、人尽其才,把好干部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就会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制度体系也就会更加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
(作者单位:重庆市梁平县龙门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