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在小范围征求意见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修订草案已在律师圈子中广为流传,且引起了极大争议。《行为规范》草案第85条规定:律师应当谨慎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发表评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媒介,发表有关案件或公共事件的过激或不当评论……不得以呼吁、联合他人为自己承办的案件制造舆论声势和压力,或者组织或参与在互联网上聚集、围观、声援等不恰当运用互联网等媒介的方式,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审理案件。对于这些情形,律师最重将被取消会员资格。(6月17日《东方早报》)
律协不同于其他的协会,所有的律师都必须加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也必须加入当地的律师协会,所以,取消会员资格,也就意味着被逐出了律师行业。两项修改中的律师职业规范强制律师言论“自律”,是把律师在互联网等媒介上发表评论视为洪水猛兽。
协会制定一些规范,要求成员自觉遵守,加强律师们的职业道德建设,这本无可厚非。但是,律协强迫律师在网上噤声,不准发布有关案件或公共事件的过激或不当评论,则是一种权利越界。什么样的言论属于过激或不当?恐怕没有具体的参照标准,认定的弹性很大。最重要的是,律师也拥有和其他职业者一样合法权利,律协有什么权利干涉律师作为个体的自由?
有理不怕辩。律协担心律师的“不当言论”误导舆论导向,进而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审理案件,其实,这样的担忧是多余的。诚然,有些律师发表不实的言论,的确是想让法院的判决有利于自己的当事人。可是,网民的眼睛是雪亮的,就算一时被蒙蔽了,最终也会在真相的揭示下拨开云雾见青天。把双方的辩论通过互联网鲜明地展现在公众面前,这比藏着掖着更有利于舆论辨清是非。
相反,如果律师不接受媒体采访,不在网络上发表看法,再加上一些案件的庭审对外开放程度不够高,事实更容易被误传误解。特别是那些有影响或者涉及公共事件、公共人物案件的审判,关注度极高,若当事律师遮遮掩掩,或将激发民众的无端猜测。从维护公众知情权和司法公开的角度看,律协禁止律师在互联网上发声,与大方向背道而驰。
律师是专业群体,他们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以法律为标尺,哪些话该说,哪些话不该说,他们会自己把握言行的尺度,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不烦劳律协操这份心。(黄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