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吐假钞不能老用“无法证明”推脱责任
强势的银行有多强悍,用户与银行在权利上的差距有多大,“除了离柜不认”的霸王条款之外,还有ATM吐假钞之后的“自证其清”。
近日,家住通州的张先生在消费时发现自己从钱包里掏出来的钱有两张百元竟然是同号的假币。“我手里的现金是从ATM机里取出来的,假币怎么可能会在ATM机中?”张先生拿着两张假钞很纳闷,而家住望京的徐先生手中也有一张假币,他认为这张假币也是从ATM机中取出来的。不过当他们向银行反映了情况后,银行均表示无法证明这些假币来自银行的ATM机。
(6月15日《北京青年报》)
随着越来越多的银行ATM吐假事件的发生,原本的小概率事件有泛滥之势。在网上稍加搜索便可发现,类似的事件可以信手拈来:2011年,济南市民小孙在自动取款机上取了两张百元钞,其中一张是假币,齐鲁银行说这事绝对不可能。2013年,北京的吴先生自称从ATM机中取出了两张百元假钞,找银行说理却苦于没有证据。自认为直接起诉银行付假币有难度,吴先生转而以ATM机没有给客户提供验钞设备,服务有瑕疵为由起诉银行。不过现实中,像吴先生这样起诉银行的人还很少,大多数人苦于没有证据,也只得哑巴吃黄连。
从ATM取到假钱之后怎么办,这往往是维权者最大的困惑。对此,银行往往会以“不可能有假钱”断然回绝。因为银行往往认为,自己内部有一整套严格的程序,放入取款机中的钱都是经过银行的清分机严格分拣的,银行的各操作流程都按规定进行,银行的自动取款机是由两位工作人员负责。然而,“两人加钞制”看似严苛,又如何防止“群体性作案”?又如何防止“内鬼”的产生?如果连火车票实名制都无以防止“内部黄牛”,那么“不可能发生”的银行假钞,同样不过是基于自身强势的辩解。
而律师和内部人员的建议则往往多侧重于“自证其清”——或发现后不离开,打电话让银行人员来确认;或找周围的成年人作个证;或把取到的钱逐张在取款机的摄像头前晃一下,留做证据,并要记住取钱的时间……可就是没有人告诉用户,银行应当在ATM机边放一个验钞机,也没有人告诉外界,若是银行出现了内鬼,或者因为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而导致的,究竟该如何处理。没有对银行行为的约束,没有对操作规范的要求,没有对银行内鬼或者工作失误的问责,没有基于方便调查取证的权利救济,那么用户的权利很难获得保障,银行“知假用假”的行为就难以得到约束。
银行和用户之间属于一种契约关系,如果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来说,应当实现举证责任的倒置。出现了ATM吐假钞问题后,不应由用户来证明“所取现金为假”,而应由银行来证明“所存现金为真”。比如增加ATM的识别和记载功能,将所有的数据进行备份,既可以用事实给用户一个交代,也可以据此追根溯源追究相关责任人。否则,在“不可能发生”的自信下,“掉包式”或者“内鬼式”的假钞事件,就很难被及时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