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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莫做与民争利的“合伙人”

发布时间:2014-06-13 07:35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共有产权房,政府莫做与民争利的“合伙人”

住房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冯俊4日表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正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淮安、黄石这6个城市推进,作为政策性住房的一种新形式,有人期望,有人观望。(6月5日《重庆晚报》)

事实上,共有产权住房模式,并非是一个新鲜事物。这次纳入全国试点的江苏淮安,早在2008年就开始推行共有产权住房模式,经众媒体广为宣传之后,立马成为住房这个热门话题的“兴奋点”,舆论一致给予褒扬,民众也普遍叫好,认为这个模式既可以遏制房价,又可以解决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后经多地试行之后,大家又发现了“新大陆”——共有产权住房,可以解决地方政府在保障房建设上“囊中羞涩”的问题。

那么,共有产权住房模式,果真是一剂医治房价高、住房难的“灵丹妙药”吗?从江苏淮安等地的试行情况来看,效果不容乐观。但有一点是不容置疑的,可以解决地方政府保障房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这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效果。问题是,一旦向百姓出售部分产权,是否也意味着允许地方政府向百姓转嫁保障房建设责任呢?还有,向百姓出售多少产权?房价谁说了算?百姓无意或无力购买部分产权怎么办?

可见,地方政府欲与百姓共有产权,首先必须百姓愿意与政府“合伙”。事实上,百姓与政府“合伙”买房,是有顾虑的。这是因为,相比政府,百姓是被领导的子民,是处在弱势的个体,如果政府要处置共有房产,百姓只能无条件服从;而百姓欲处置共有房产,如果政府不允许,百姓的胳膊永远拧不过政府的大腿,也只能俯首听命,任由政府宰割。也就是说,一旦实行了产权共有,政府将成为产权的主宰,百姓的正当权益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有可能被政府侵占。特别是,共有产权住房模式,未能写进《住房保障法》,缺少法律保障。

可见,试行共有产权住房制度,需要政府做一个不与民争利的“合伙人”。首先,应规避政府转嫁保障房建设责任、增加百姓负担等问题。地方政府在缓解资金压力上应调正思路,不要老想着在百姓身上“生钱”。比如,各地不仅可以大力发展房地产租赁业,创新保障房租赁形式;也可以探索创建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保障房建设公债等金融工具,多渠道筹集保障房建设资金;同时,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和各种税赋,打破开发商垄断,允许多种建房方式并存;更重要的是,多建一些没有堆砌政府利益的保障房,让百姓住得安心。

(张西流)

来源:光明网 作者:张西流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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