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火车票“退票与改签”事件折射责任担当缺失
近日,一位消费者反映,铁路部门又出现霸王条款,自己日程改变需办理退票或改签,但因实名购买的火车票丢了,凭身份证不能退票和改签,只能挂失补票,后补车票也不能退票和改签,几百元车票钱打了水漂。“我承认自己弄丢车票有责任,但实名存款能因为存折丢失就不返还存款吗?”12306一位工作人员解释,火车票属于铁路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车票丢失属消费者个人原因造成,不能办理退票和改签,并一再强调这是铁路部门的规定。(据新华网)
说来也怪,只要铁路部门稍有可以炒作的话题,立即就会有媒体跟风和网友围观臧否。通常情况是,铁路部门被冠以各种高帽,成为网络生态中被动的一方。各路网友围观臧否后,带着谩骂的快感回到自己的生活原点。在一场场吵吵嚷嚷的臧否中,我们似乎遗忘了“责任担当”这个词。
新华网报道某网友因车票丢失不能凭身份证退票改签,只能挂失补票,而挂失补票后,此票也不能退票改签。于是对此规定冠以霸王条款,将铁路送上舆情风口浪尖。我们且不说铁路部门这个规定是否霸王条款,只说在这个事情中,某当事网友和铁路各要承担什么责任。
弄丢车票是某网友个人责任,由此引发的后果也应由当事网友承担。铁路部门对这类事情的处理有规章规定,而且这规定是面向全社会的,不是只针对某网友。当事网友对丢失车票产生的后果应该有预期。这个预期是早于当事网友丢失车票行为的。希望铁路部门按照自己意愿对待此事,使自己不承担丢失车票的责任,才是一种逃避责任的私心霸王条款。
对铁路部门来说,又该担当什么责任呢?旅客丢失车票只能挂失,而不能退票和改签。这个规定不能说是霸王条款。既然是退票和车票改签,没有车票当然不能办理,正如“皮之不在,毛将焉附?”但丢失车票,旅客就要自认倒霉吗?铁路部门就要吞掉这个张票的票款吗?不是,铁路部门给了规章出路,可以挂失。挂失,意味着车票款并没有被铁路吞掉。在这个意义上,铁路与旅客关系是平等合理的。但是,仅有挂失还不够,还得补票。补票是铁路主动承担旅客丢失车票责任。丢失车票的票款只有在旅客抵达目的地后,确认没有出现凭丢失车票乘车的情况,才能凭后补车票退票。其实,当事网友只是没有实际乘车取得相关证明而不能退票。事实上,只有旅客乘车到终点站的这个时候,铁路部门才能确认旅客丢失车票是否属实,是否车票被人顶替使用。从这个角度说,铁路部门之所以在到站后才能退票,也是对旅客与铁路之间合同关系的补充。这样一来,旅客和铁路就共同承担了旅客丢失车票的责任,而且旅客也没有损失。
但是,新华网报道的某网友情况却与上述有不同。当事网友要求未乘车在发站退票,显然有逃避承担丢失车票责任之嫌。这种逃避,实质上是希望规避别人拿此车票乘车的风险。铁路规定对这种风险予以规避,却成了当事网友眼中的霸王条款。这显然,是一种逃避责任的诡辩。
坐火车是自由的。既然选择火车这种出行方式,就等于默认遵守早已公布的铁路规定。铁路规定并没有对丢失车票限制死,而是提前用规章达成了解决办法。当因为个人责任不能采用这个办法时,理应勇于承担责任,而不是说这是霸王条款。如这样,大有倒打一耙的意思。
无论对铁路来说,还是对旅客来讲,彼此平等关系是法规提前缔约的。这种缔约,意味着责任担当。当因为一方自身原因不能履约时,责任担当是必须的。我们不能逃避自身原因造成的责任担当,就如企业自负盈亏一样。我们不能因为自己企业亏了,而把市场骂成霸王市场。
(作者系中网铁道网评论员谢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