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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莫成“藏保金”

发布时间:2014-06-08 07:20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每年有几千万元的经费预算,组织的活动却不多;支出项目需经层层审批,总额与明细却不对外公布。近日,有深圳市民对当地某残疾人服务中心经费使用情况提出质疑。随后深圳残联回应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非“三公”经费,没规定要公开,引发社会关注。(6月3日《人民日报》)

自2005年至今,深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已经10年,累计征收近50亿元,却从未公开过此项资金的支出情况,残保金,实际上已经变成了“藏保金”。对此,深圳残联回应称,残保金并非“三公”经费,没规定要公开,这显然是一种狡辩。首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规定,只有“三公”经费才需要公开;同时,既然残保金纳入了财政预算,其征收和使用情况,就必须接受监督、对外公开;何况,残保金又不涉及国家秘密。

特别是,残保金取之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用之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因此,对于残保金征收和使用情况,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有义务公开,包括用人单位、残疾人等在内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利知情。换言之,正因为残保金不是“三公”经费,就更有必要公开相关信息。否则,就存在暗箱操作的嫌疑,一旦残保金变成了“藏保金”,人们更有理由怀疑,残保金变成了某些残疾人服务机构的“三公”经费。

事实上,早在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便开始正式颁布实施,这也标志着中国政务信息公开从此进入“有法可依”时代。贯彻实施《条例》,为构建阳光公益提供了重要基础。有了这个基础以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不断公布信息,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互动权不断得到保障,有助于改变过去暗箱操作、自由裁量权行使过大导致的腐败现象。可见,从这个意义上讲,深圳某残疾人服务中心长期不公开残保金征收和使用情况,违反了《条例》行为责任,公众可以追究其责任。

因此,残保金变成“藏保金”,要问责更要反思。中国公益事业,再也不能由着公益机构关起门来“胡作非为”了,必须卧薪尝胆,依法办事,在公益监督和信息公开上下苦功。一方面,规范公益机构的运作,由政府设立一家独立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残保金等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审查有关组织对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节约和有据可查的原则。另一方面,强化行业自律,实行信息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年度目标和任务、最新财务审计报告、最新项目信息、经费去向、年度收支情况等,让公益真正成为阳光下的透明事业。(汪昌莲)

来源:海外网 作者:汪昌莲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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