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财政部印发了《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的通知。
通知中有如下要点:1,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等省市将进行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2,通知定义自发自还是指试点地区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本地区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机制。3,试点地区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行债券总量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4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4,试点地区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4年政府债券期限为5年、7年和10年,结构比例为4:3:3。
点评:
1,地方政府债将剥离隐含的“国家信用”。地方政府债此前一直由财政部代发代偿。地方政府债的还本付息是由地方财政部门需按规定时间将还本付息资金足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由财政部代为办理还本付息。如果地方财政部门未按时足额向中央财政专户缴纳还本付息资金,财政部采取中央财政垫付方式代为办理地方债还本付息。这在无形中使得中央政府成为了地方政府债的隐性偿还人,导致地方政府债的信用评级主体不清。此次试点的地方政府债将自主发债,自主偿还,使得地方政府债券权责关系更加清晰。
2,剥离“国家信用”后的地方政府债信用评级将重估,定价或将有所分化。此前由于地方政府债的隐含的国家信用,地方债在发行时的利率定价均较为平均。通知过后,地方政府债的信用评级主体将更加清晰,债券的估值也将主要参考地方政府的信用资质,由于不同地域和财政实力的影响下,在市场化的影响下地方政府债的定价也将有所分化。
3,地方政府依然未完全拥有自主发债权利。目前的试点地区发债总额依然受到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有别于美国的市政债自主规划发债规模的权利。因此目前的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依然只是向市政债的过渡。
4,发债期限有所延长。此次时点发行的债券期限为5、7和10年期,此前地方政府债的发行期限主要在3、5、7年期,期限有所延长,有助于地方政府安排资金进行长期建设。对结构比例的约束有助于减轻地方政府债的到期还本付息压力。
5,地方政府自主发债融资,或许是逐渐剥离地方融资平台的政府性融资功能的过渡,但由于目前地方政府发债的规模仍受到限制,地方政府信用评级等规范性程序也仍在建设中,预计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城投债仍将是地方政府发债融资的主要方式,短期内对城投债影响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