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南方某市官员调整,多名担任正职的处级干部被撤职,原因只有一个:他们是“裸官”。内部人士透露,官方给他们两种选择,要么退休,要么把家人迁回国内。这只是国内整治“裸官”的最新一幕。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对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4月14日西宁晚报)
从此前的有关方面规定“裸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到一些地方推行实施“裸官”监管上的“两选一”制度:要么退休,要么把家人迁回国内,都是反腐败制度日益密织的标志,也是预防“裸官”腐败和防范其“裸逃”成功的有效做法。不过,在笔者看来针对已经事实上成为“裸官”的部分官员,仅仅让他们将妻儿迁回国内或办理“退休”是远远不够的。
“裸官”的产生不外乎两种原因。一种是官员的配偶或子女确有正常理由移居国外,比如正常出国、就业、升学等。此类“裸官”的形成于多年前对官员管理和任职上的“疏漏”有关,也与国际交流频繁有关,属于“无心之失”,有值得理解和宽容的因素;第二种就是别有用心去当“裸官”。这类“裸官”处心积虑地就是想利用配偶子女移民为自己外逃创造条件,为转移贪腐财产做准备,其危害性绝不容小觑。近年来查处的外逃贪官,几乎无一不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也无一不属于此类“裸官”。如被公众熟知的:福建工商局原局长周金伙、温州鹿城区原区委书记杨湘洪等。
很显然,“裸官”产生的原因不同,处理结果就应该完全不同。对于哪些“无心之失”、属于政策“宽松”造成的“裸官”,予以警示告诫,“劝退”或督促其主动将配偶子女迁回国内,是必要的,也是一种合理适当的处理方式。然而,针对哪些别有用心的“裸官”们,就此简简单单地“劝退”或仅仅把家人迁回国内显然不行。如果仅仅是责令其退休,其当“裸官”的真正意图将被遮蔽,其此前所涉及的贪污腐败行为以及聚敛的非法财产有可能就此隐瞒。当了“裸官”却可以“光荣退休”,说不定正是一些“贪官”所希望的结果,这未免太便宜了那些有不良企图的“裸官”们。
“裸官”成因诸多、成份复杂是不争的事实,为避免出现放纵“裸官”中的“贪官”的可能性,不仅应该彻底堵住“裸官”们任重要职位职务的可能性,更应该对“裸官”进行一次严密彻底的排查,应该将调查核实“裸官”的个人、家庭财产以及严查其配偶子女出国费用情况当成紧盯“裸官”的辅助手段,严查“裸官”们送配偶子女出国费用何来,以及涉及出国的各项开支情况是否正当等等。对于“裸官”应该睁大眼睛,因为“裸官”里面存在大量贪污腐败官员是不争的事实,对于“裸官”有必要区别对待,“退休”只是一种处理方式却不应是全部,不枉不纵才是最理性的处理方式。(毕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