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直接将裸官劝退,可以视为地方强化裸官管理的自我加码,可以加大对裸官的监督力度,值得肯定。
不过,这样的“率先”之举,难免留下规范上的疑问。正如很多人所追问的,被劝退的“裸官”是清白的吗?虽说不是所有“裸官”都存在经济问题,但鉴于“裸官”长期以来在反腐案件中出现的高频率,有这样的追问也很正常。
从法律角度看,劝退“裸官”的组织行为,本应建立在“裸官”并未违反法纪的前提下,劝退也仅是一种基于“裸官”身份而行的强化管理办法。对“裸官”是否违反法纪的调查,应优先于“不得提拔”或“劝退”。换言之,“裸官”退位也应该明明白白。如果不加甄别地对“裸官”实行劝退,则容易构成事实上的纵容与包庇,难逃公众质疑。
因此,无论是从处置“裸官”的公正性,还是回应民众的反腐期待上,现阶段要落实“裸官不得列入考察对象”的基本要求,还须从细则上完善执行标准与程序。一方面,谁是“裸官”,“裸官”数量是多少,各地应该有系统性的摸排与公开,既保障公众的监督权,也让对“裸官”的管理走到公开透明的轨道上来,最大限度地减小阻力;另一方面,“裸官”身份确定后,本人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等贪腐行为,应该被纳入贪腐查处的前端,受到重点“关照”。也只有先从法纪的角度,确立“裸官”的“清白”身份后,“要么把家人接回来,要么提前退休”,才可以成为一种“合法”选择。
从反腐进程看,现阶段对“裸官”的重视与处理,依然属于对存量贪腐的处置。严格限制“裸官”被提拔或当即劝退,都是为了防止“裸官”群体的扩大和带病提拔的延续,压缩官员凭借“身份”优势肆意贪腐的空间。但对于既存的“裸官”群体,如果仅仅以终止仕途的方式加以隔绝,不仅对反腐寄予厚望的民众不满意,也有悖于有贪必肃的反腐理念,不符合反腐“零容忍”的要求。
尽管提出强化对“裸官”的管理已有多年,但真正针对性根治“裸官”的行动或才刚刚开始。这个过程中,如何确保正当的程序,将直接影响治理的效果与民众对反腐的信心。不管“裸官”是否都存在问题,但以法治为归依,以公开为手段,应该是任何治理举措都应遵循的原则。
(朱昌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