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的产品存在虚假宣传现象,特别是在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等领域,由于效果存在不确定性,最容易发生虚假代言的情况——宣传中的效果基本上是“吹”的,广告边缘上不起眼的小字都写着“效果因人而异”,没效果已是万幸,有些保健食品甚至非法添加药物,会对人体造成伤害。
一问:新消法能否管住明星虚假宣传?
新消法能否在实施后的“首案”中,让所代言产品存在虚假宣传的明星承担责任,是冯长顺起诉姚明案的最大看点。新消法如能像外露的电线一样,谁触碰电谁,电了马上疼,应该能够让众多的代言明星警醒,好好审视一番自己代言的产品有无潜在危害或违规宣传之处。如果发现问题,还望代言明星珍视公众给予的肯定,及早规避代言风险。
出台新消法,规范明星代言行为,在于减少问题企业利用明星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其中最大的难点,在于能否防止问题企业及其公关公司利用政策的空子,既使用明星代言,又操作着难以被掌握证据的虚假宣传,最后还躲过了法律的制裁。
二问:虚假宣传岂能自己说没有就没有?
姚明的经纪代理机构回应称,姚明“相信对方是负责任的企业”。然而,汤臣倍健不会公然在产品的说明或硬广告中超范围宣传,并不代表不会授意销售人员或渠道网站进行一些事后不容易找到证据的虚假宣传。
以此案原告冯长顺所引用的案例来分析——当时汤臣倍健鱼油软胶囊在卓越网的超范围宣传被北京昌平工商于2012年7月掌握证据并开出处罚书,试想,卓越网怎么能知道汤臣倍健鱼油软胶囊有哪些功效,应该让什么人使用,就算真的是卓越网自己帮汤臣倍健瞎编的,如果汤臣倍健对产品的宣传严格遵守法律,必会在第一时间要求卓越网纠正错误,怎会给工商部门留下掌握证据的机会?
同样,冯长顺提供的汤臣倍健鱼油软胶囊的宣传资料,比他转述的药店人员的“介绍”更有力地显示出汤臣倍健鱼油软胶囊存在超范围宣传。这宣传资料并不是药房制作的促销海报,而是汤臣倍健制作的产品宣传。而且有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即使在成为被告后,北京百姓阳光大药房的门店里仍然能找到冯长顺所提供的那种宣传资料。对于汤臣倍健和姚明来说,这样的经销商不得不说是“猪一样的队友”啊!
三问:在时效上,新消法难道不适用于姚明的代言?
还有观点认为,姚明与汤臣倍健的签约是在2011年,而新消法实施是在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未必适用于姚明的代言行为。其实,法律规范的是其代言行为,即在2014年3月15日后,姚明继续为汤臣倍健代言,其代言行为发生在新消法实施之后,应当受新消法约束。如果姚明不愿在新消法实施后承担更大的代言风险,应及时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然,如果没有消费者的起诉,姚明可以一直平平静静地代言下去,没必要主动选择赔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