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司法人员惮于自身被“双追”,将使冤假错案的发生率下降,国家赔偿金也不会高位维持不降
日前,北京律师蔺其磊先后向内蒙古、河南、浙江三省区财政厅,申请公开王本余案、赵作海案和张氏叔侄案国家赔偿金的财政支出来源,以及对冤案责任人追偿的情况。内蒙古财政厅回函建议其向包头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河南省财政厅则回复为不属其公开范围。法律界人士的这一追问,折射出《国家赔偿法》出台20年的尴尬。(5月19日《京华时报》)
律师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问题,赔偿义务机关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责、追偿又是一个问题。但在这一事件中,二者又相互关联——如果没有对冤案责任人进行“双追”的话,注定就不会有能够公开的信息和内容。在期待法律界人士通过申请行政复议等渠道,将三起冤案的“双追”问题搞个水落石出的同时,更应该关注总是扮演“冤大头”角色的国家赔偿。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6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2011年出台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中,亦规定了国家赔偿要追偿。
但是,法律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据统计,2012年全国司法赔偿案件的决定赔偿金额为6099.55万元,行政赔偿案件的赔偿金额为12718.97万元;2013年各级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件决定赔偿金额8735.2万元。相对应的是,2002年至2004年,我国行政赔偿案件的追偿金额合计约为217万元,仅占财政部核拨的赔偿费用总额的3%。由此可见,国家赔偿费用既做了“冤大头”,也像一个“无底洞”。
毋庸置疑的是,之于每年体量庞大的国家赔偿金,普通纳税人是没有义务为个别司法人员刑讯逼供或徇私枉法埋单的。更重要的是,《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双追”,并非仅仅要为国家财政节约资金,旨归在于遏制司法中的冤假错案发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道理很简单,如果“双追”能够落到实处,一方面,司法人员惮于自身被“双追”,将使冤假错案的发生率下降;另一方面,国家赔偿金也不会每年在几千万元的高位维持不降。
去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明确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让国家赔偿不再代人受过,就必须落实“双追”。一者,为了避免“自己追自己”的明显弊端,凡涉及国家赔偿案应由异地或者上级法院审理;二者,国家赔偿案件应该公开,以接受社会监督。否则,不只国家赔偿金会做“冤大头”,普通纳税人、当事权利人、乃至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都会跟着一起蒙冤。(燕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