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北京律师蔺其磊向河南财政厅发出快递,申请公开赵作海案国家赔偿金的财政支出来源,以及对冤案责任人追偿的情况。
蔺其磊的申请,是对《国家赔偿法》第16条的追问:“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先有冤案,后有国家赔偿。那些蒙冤入狱的无辜者,在监狱里度过了十几年、数十年的光阴,人生当中最美好的岁月都被耽误、蹉跎了。这一切是再多的金钱也无法弥补的。
之所以启动国家赔偿,是在表达国家司法机关的歉意,是因为司法上的错误导致了冤狱。可冤案的责任主体,并不是一个大而化之的国家,而是有具体的责任人的。一些办案人员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酿成冤假错案的,是可以向其追偿国家赔偿的费用的,可是国家赔偿的效率虽然相比以往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就追偿追责的情况来看,鲜有听闻。
让国人瞩目的赵作海案,已经是“屈指可数”的追责案例,冤案的“制造者——河南省柘城县公安局主抓刑侦的原副局长丁中秋、刑警大队原大队长罗明珠等6人,曾被提起公诉。2011年6月26日,法院一审判决6人中5人获刑,另一人免予刑罚。“你问二审结果?这我不知道,后来也没通知我。有没有追偿也不知道。”这是赵作海5月11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的话。
赔偿拿到了,但问题并没有就此结束,也不应就此结束。国家赔偿资金是列入财政预算的,在三公经费晒得越来越详细、越来越透明的今天,巨额的国家赔偿经费支出,是不是也该拿出来晒晒?因何事由,为何赔偿,首先要对纳税人做一个交代,更需要对受害者做一个交代。纠正错案是公平正义的一部分,给出国家赔偿是公平正义的一部分,可无论赔偿数额多么巨大,给出的只能是让受害者心理得到安慰和弥补的价格,而不是公平和正义的价格。公平和正义无法赎买,只能被呈现、被看见。在冤假错案中,从纠错、赔偿到对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的追责、追偿,才是公平正义的完整呈现。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目前遵循的是“谁侵权、谁赔偿、谁追偿”的原则,导致追偿追责的主体机关往往与其工作人员唇齿相依,追偿程序难以启动,在这样的情形下,将国家赔偿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和社会的监督,是倒逼追偿追责机制真正得到履行的必要之举。
国家赔偿,一赔不能了事。(董碧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