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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发布时间:2014-05-22 07:24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李克强指出,“现在的问题是,侵害食品安全的违法成本太低!”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在加大惩罚方面拟做出很多努力,比如将对违法违规结果的惩戒改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第30条);又比如,在刑事责任方面,完善了行刑衔接机制(第107条)。此外,还将罚款额度大大提高,在财产判罚方面,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法中五至十倍罚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第110条);送审稿还提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第119条)。

食品安全监管是政府质量工作的重点。在不久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中第一条就是:加强重点领域质量安全监管。这是为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

现在的努力等于是为此前粗放经济发展模式进行的补课,积累了多年的问题不断浮现,监管必定也会面临很多复杂的头绪。从目前来看,加强食品领域的质量工作遵循了由简入难的思路,先从一些清理整顿的工作入手,完善各种标准以及法规。上述2014行动纲要中提出要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快制修订农兽药残留国家标准。

但这都只是开始,加强食品监管,完善安全标准与法规仅是基础性工作,接下来,工作由浅入深时必定会涉及到各种利益关系,比如中央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地方与地方纳税大户、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对接(如技术部门与执法部门)等等,这些关系的处理最终会影响到各种安全标准以及法规的执行力。我们认为,在涉及到与民生相关的各种质量工作领域内,赋予监管部门更大的垂直监管权力至关重要,这不仅包括食品,更有环保。

这些质量工作不能完全依靠带有“经营角色”的地方来完成,而监管最终应该依赖司法,在各项标准和法规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应该鼓励食品领域内的诉讼,而不是像以往消费者只能无可奈何吃哑巴亏。目前,消费者进行诉讼依然存在很多障碍。但在食品安全做得较好的国家里,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美国就是一例。

此次修法也提到了关键的一点,即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各种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应该再虚位以待,而应该借此契机令它们迅速转型,即转型成为一个真正的第三方组织,并尽可能为消费者集体诉讼提供支持。在社会共治食品安全的过程中,“共治”的真实含义应该是保障其监督权、举证权,以及知情权,民众对于食品安全的关切度是最深的,因为他们一直都深入其中,很多时候全明白但却无可奈何。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祝乃娟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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