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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归法律,人情的归人情

发布时间:2014-05-15 08:37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近日,《法制晚报》记者通过多种渠道拿到了这封由复旦大学177名同学联合签名的“请求信”,177名学子表示,希望国家、社会、法院综合考量,慎重量刑,能给林森浩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多位律师及专家则表示,“请求信”对二审量刑的影响可能性不大。

  (5月7日《法制晚报》)

  

177名学生联名的求情信,可谓用心良苦。但铿锵有力的还是:知法,守法。如果任由情理凌驾于法律之上,岂不是对法律神圣与威严的一种亵渎?记得笔者在进修法学课时,印象最深的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字箴言。投毒置人于死,且已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法律就是法律,情理不能代替法律,这是最基本的底线要求。

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规则体系,它以一种理性的特质告诉着每一个社会成员什么事情该做,什么事情不该做,这是其基本价值的体现。就此案而言,诚如律师所说:“从法律角度看,除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或‘免死’请求外,其他人类似请求不应该成为量刑的影响因素。”亦即说,这177名学生联名的求情信,是不能成为影响量刑的依据。说实话,从感情上来讲,林森浩坐在今天的被告席上,这是令所有的人包括老师同学都感到遗憾的事情。如果当时林森浩再谨慎一点,原则性再强一点,对行为的违法性考虑得再严重一点,也许结果就完全不是今天这个样子。但遗憾归遗憾,林森浩的行为毕竟触犯了刑律。

177名学生联名的求情信是一种感性行为,但法律是理性的,也是公平的,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究竟应该处以什么样的刑罚,法律会充分地考虑行为发生的客观原因、客观背景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基本原则,进而体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若任由一封求情信就能左右量刑,岂不是让法治斯文扫地?

一言概之,让法律的归法律,人情的归人情。虽说177名学生联名的求情信,富有人情的一面,但法律不能就此开绿灯。要看到,法律是正义的表现,法律的效力之源和正当性基础正在于它是合乎正义的。一旦法律被求情信“劫持”,那它就徒具法律的空壳,就没有效力和正当性可言,也就不应当成为人们行为规范的依据。说到底,一个社会要追求公平正义,依法治国是最基本的要求,而不是靠人情关系来治理,这才是真正稳定与安定社会的基石,更是民主法治的真谛。

来源:京江晚报 作者:黄春景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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