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休克”6年的路桥费重新开收;湖南长沙逾期不缴路桥费就每日加罚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仅4月份,全国多地曝出路桥费乱象。新华社记者调查发现,这仅仅是“违规”路桥费的冰山一角,一些地方看似“顺理成章”的收费名义下隐藏着种种猫腻。
路桥收费乱象,隔三差五就会被媒体捡出来炒一番。重新收费、收滞纳金、延长收费期等做法,已经见怪不怪了。路桥管理者一旦有收费的冲动,就会变着法子收费;在消费者没有选择权与拒绝权时,往往能轻易达到收费目的,问题就这么简单。
公路、桥梁本应是具有公益性、公共性的产品,将其投入市场,过度市场化,同时又缺乏有效地监管,必然导致公益性不足、公共性流失。我国实行路桥收费已有好多年了,为什么公众的不满近年来尤为激烈?除了权利意识的觉醒,恐怕还与经济的发展、财政收入的进步有关。
改革开放初期,随着公路交通的快速发展,由于地方政府财力跟不上,难以独力承担修路成本,只好通过政府借贷或向社会开放的形式筹集建设资金。于是出现了两种性质的公路: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对此公众也能理解,并默默地支持了多少年。然而,到了今天,许多地方政府的腰包鼓了,完全有能力拿出更多的钱来修路,这时还继续采取“借贷-收费-还贷”或出让公路产权的方式来修路,公众难免反感。
今时今日,路桥收费问题何去何从?笔者认为,要专心做“减法”——分门别类,灵活处理,逐步减少收费,最终达到“天下无费”的目的。譬如,对政府还贷公路,贷款还没还清的,在政府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提前还清贷款的方式,早日“还路于民”;对已还清贷款的,要坚决拆掉收费站,不允许采取变通手法,转为经营性公路继续收费(这种现象在一些地方已经出现);对经营性公路也要重新认识。收费已到期的,行政部门不能“高抬贵手”,让其以各种籍口延长收费期;未到收费期的,地方政府在公共财政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通过回购或者稀释股权的方式,缩短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
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路径依赖,许多地方政府已习惯于把收费路桥当作“印钞机”,因此在路桥收费问题上做“减法”的动力不足,需要更高层面的制度设计。譬如超越行政命令层面,强化法律监督,用更有针对性、更具刚性的法律来处理路桥收费问题,不给乱收费以变通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