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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阳投资:新股措施下放合格询价机构界定权是重大进步

发布时间:2014-03-24 15:34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新华网消息 2013年11月30日《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发布以来,我国IPO市场化改革有效推进,在实践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有待改进的细节。为此,证监会积极回应市场关切,在2014年3月21日及时推出了5项完善新股发行改革的相关措施,针对此前新股发行中存在的一些不尽合理的地方进行了调整,进一步规范了市场各方参与者的行为。

首先,新股募资数量不再与募投项目资金需求挂钩,适当放宽募集资金使用限制,但强化募集资金合理性的信息披露,这体现了市场化改革方向下给予募资企业更高资金使用灵活性。老股转让数量不超过自愿锁定12个月以上配售股份数量,相当于将老股转让给了战略投资者,从而既消除了老股转让对二级市场短期压力,也制约了老股东IPO套现的规模。

其次,网下询价和定价行为也进行了新的规范。在限定参与网下认购投资者必须持有不少于1000万元市值非限售股的同时,新措施将合格询价机构的界定权下放到证券业协会。协会作为市场参与者的代表更是市场利益主体的代表。界定权下放本质是通过市场参与者自律来维护市场健康,这是市场化改革的重大进步。黑名单制是维护市场利益的有效工具。

再次,网上和网下配售回拨机制的有了新的变化,调整后的网下配售机制以限制承销商的配售权利,防止过分的暗箱操作。向公募、社保配售40%的网下配售份额是向公众性质机构的倾斜,而保险、年金的优先配售也可以促进网下定价的合理性。这些机构运作更加理性规范,能有效减少网下配售利益输送。新措施还强调配售公平原则,同类机构配售比例相同。

最后,新措施中特别指出今后将强化新股发行过程事中和事后的监管,这体现出证监会作为市场监督机构在市场化改革中作用和角色的逐渐演变。监管后置并辅以严厉的违规行政惩罚措施,再以行业协会的自律约束进行补充,这些都是向注册制监管方式的不断靠拢。

此次新股发行制度相关完善措施的出台体现了证监会务实严谨的工作态度。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新股发行注册制的改革目标,而审批制向注册制的转变,不仅涉及监管方式和监管重心的变化,更需要市场建立起成熟理性的投资文化。面对新股发行改革中的困难,证监会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在保持政策连续和稳定的同时,积极发挥市场约束机制,兼顾各方利益,不断完善发行规则,为新股发行向注册制逐渐过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重阳投资)

来源:新华金融 作者:  责任编辑: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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