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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嫖宿幼女罪 严惩性侵儿童犯罪

发布时间:2014-03-24 07:03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嫖宿幼女罪在逻辑上与强奸罪存在截然对立的矛盾,在法理上违背了“幼女无权处分性权利”的法治原理和“儿童最大利益”的国际法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轻饶、乃至放纵了犯罪,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平正义。因此,无论是从逻辑、法理还是从未成年人保护层面,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

在3月2日召开的“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女童保护座谈会”上公布的《2013年儿童安全教育及相关性侵案件情况报告》显示,2013年以来,性侵儿童的恶性案件在全国各地呈持续高发状态,2013年全年被媒体曝光的案件高达125起,平均3天就曝光一起。其中,受害人群以8岁到14岁的小学生居多。为此,多位政协委员建议将儿童安全教育纳入九年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完善立法保护,废除嫖宿幼女罪。

在近年来频繁曝光的性侵女童案件中,一个叫“嫖宿幼女罪”的罪名屡次被推上风口浪尖,因其一再成为性侵女童罪犯的“免死金牌”而引起民众的强烈愤慨和学界的广泛争议。那么,这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罪名?又为何从产生之初就广受诟病呢?

我国1979年的《刑法》并没有规定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的行为一律按强奸罪论处。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才增设了这一罪名。立法者主要是出于这样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因为我国法律对成年人之间的卖淫嫖娼行为并不作有罪评价,而将嫖宿幼女从普通的嫖娼行为中区别出来,认定其构成犯罪,是为了体现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同时,认为嫖宿幼女毕竟是以交付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为代价,以幼女的“主动、自愿”卖淫为前提,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于普通的强奸行为,故将其与强奸罪区别对待。

然而,这看似合理的解释事实上却存在无法自圆其说的法理漏洞。我们知道,成年人之间发生性关系,只要不违背妇女意愿,就不构成强奸罪。但我国刑法在“强奸罪”的法条下作出特别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该规定无可争议地表明,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不论是否违背幼女意愿,均构成强奸罪。这正是基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正确的认知和判断、尚不具备性自主能力的现实情况所特别规定的,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幼女性权利的绝对保护。而“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又等于间接承认了幼女可以“主动、自愿”卖淫牟利,具备性自主能力,这不仅不符合幼女身心发育状况,更与强奸罪的规定存在严重逻辑矛盾。

同时,现行《刑法》是将嫖宿幼女罪放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大类之下,而强奸罪则是放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大类下,这就将嫖宿幼女的行为从侵犯人身权利的严重犯罪中剥离,归入到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破坏社会道德风尚的范畴中,这在事实上极大地弱化了对犯罪行为的威慑和对幼女权利的保护,甚至还为犯罪分子性侵犯幼女的负罪感释放了心理压力。

不仅如此,同样是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在量刑上可谓天壤之别。刑法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强奸罪则是要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以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抓,自然都千方百计往嫖宿幼女罪上靠,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困扰,因为很多嫌疑人原本就是用小恩小惠引诱年幼无知的幼女与他们发生性关系,他们在案发后就会声称事前给予了幼女金钱或财物,幼女也是出于自愿,这导致许多案件无法认定为强奸罪,让作案者得以逃避重罪的处罚。

此外,由于认定嫖宿幼女罪还需证明嫌疑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这无疑给侵害者逃避刑事处罚留下了余地。侵害人往往以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岁的幼女为由辩解,司法机关若提不出有力证据证明其“明知”,则只能以普通嫖娼行为对其行政处罚,这就极大降低了犯罪成本,使得侵害人愈加有恃无恐。而即便最终对侵害人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但同时也等于在法律上认可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种侮辱性的标签极易对幼女造成严重的“二度伤害”。

事实上,强化对未成年幼女权利的保护,是全世界的共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针对儿童的“优先保护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也都规定了只要是同法定年龄以下的非其配偶的女性(或男性)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我国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署国,理应在立法中遵守其关于儿童保护的基本原则。

近几年来有关性侵幼童案的话题已多次进入全国两会关注的视野,也已引起了有关机构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7月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就已明确表示对此“完全赞成”,同时表示希望能够与社会各界共同推动全国人大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

一再发生的性侵女童案件严重挑战社会公德和法律底线,尖锐刺痛人们心底的良知和善意,而嫖宿幼女罪不仅难以实现保护幼女的立法本意,反而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逃避严厉打击开了口子,在客观上轻饶、乃至放纵了犯罪,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平正义,理当尽早废除。坚持对性侵幼女行为容忍的最低限度,坚持对儿童权益保护的最高限度,避免更多的花季儿童身心遭受摧残,这是一个文明国家必须承担的责任。

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 作者:彭瑶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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