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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不妨多些“私人订制”

发布时间:2014-03-13 08:45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记者会上,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文联副主席冯骥才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大加吐槽,他说:“《非遗法》公布起码3年了,谁见过媒体公布一例执行非遗法的案例?没有,没有人执行。这么多文化处于濒危状态,却没有执行的案例。坦率说,就是一纸空文。”(3月10日新京报)

全国政协原副主席孙家政在谈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时候,曾经用过一些很生动的话语。他说,这是守望我们自己的精神家园,这是记住我们民族自己回家的路。尽管我国2011年颁布实施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但正如冯骥才委员所言,由于相关法律缺乏强有力的执行力,“有法无力”始终成为我国非遗保护的软肋。

非遗保护“有法无力”固然与立法的滞后有关,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公共资源的稀缺性与非遗保护的巨大需求之间存在着现实矛盾。据了解,我国确定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有1216项,地方各级政府确定的非遗保护项目更是不胜枚举。非遗保护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每种非遗保护的方式和手段也不尽相同,各级政府往往却只能投入有限的资源,导致非遗无法得到全面、及时、有效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的文化性和经济性双重性质,决定了它有着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双重关系。从这个角度看,非遗的保护同样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对它的保护应当兼顾公法和私法。特别是在公法保护不尽到位、立法存在滞后的现实情况下。笔者认为,对非遗保护不妨多些“私人订制”。长期以来,人们往往强调非遗属于“全人类共同”,而将非遗保护与公权力保护划等号,忽视了私法保护应有的作用。也就是说,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授予相关权利主体以专有性权利来促进非遗的有效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相信有了现实的利益冲突和切肤之痛,可以很大程度上改变非遗“说起来人人有份,实际上无人担责”的保护现状。

笔者建议对非遗保护多些“私人订制”,并不是弱化政府的保护职责。对于那些知识产权归属难以确定的非遗项目,对于那些珍贵濒危而无法体现市场价值的的非遗项目,政府更是责无旁贷,如果仅靠私法保护而没有公法保护,其结果只会导致它们的迅速消失。所以说,对非遗保护既需要公法“硬”起来,又需要私法“活”起来,况且这两种保护完全可以并行不悖。正如国家采取措施发掘、研究、保存、弘扬京剧艺术,这并不妨碍京剧表演艺术家们的特定作品依法享有其知识产权一样。进一步讲,正是国家的大力保护和个体的权力主张两者各有侧重、共同作用,才使京剧艺术呈现出百花齐放的繁荣景象。

  徐娟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徐娟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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