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仅仅一个“告示”,就能让商家免责?

发布时间:2014-03-12 09:30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兴园  古瑾

  当前,和谐、诚信、有序的市场经济正在逐步形成。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有少数销售者、生产经营者采取虚假宣传、设计陷阱、隐瞒真相等手段,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之际,记者昨天从镇江开发区法院了解到几例生活中常见的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如何维权。

  洗澡不用防滑垫  摔伤了宾馆负不负责?

  案件回顾:

  日前,刘女士入住镇江新区某宾馆。洗澡时,她因地砖打滑摔倒, 不巧的是倒地时右眉骨磕在了淋浴房的把手上,顿时鲜血直流,入医院伤口缝合11针。事后,刘女士要求宾馆赔偿,协商未果后到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宾馆赔偿各项损失1.2万元。

  宾馆方认为,刘女士自己将铺在地上的防滑垫挪走,导致摔伤,宾馆不应承担责任。刘女士则认为宾馆淋浴房应使用防滑地砖,有无使用防滑垫不能作为宾馆推卸责任的理由。

  本案的关键在于宾馆方有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例如有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有没有做出明显的警示等。经查,宾馆方在淋浴房铺设了防滑垫,且在淋浴房玻璃上贴了“小心滑倒”的警示标志。法院认为宾馆防范措施完善,警示明显,刘女士擅自挪走防滑垫,导致摔伤,宾馆不应承担责任,判决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开发区法院法官万保华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该酒店有义务保障进入经营场所的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如果没有尽到保障义务,则适用过错推定,酒店要举证自己已经尽到应尽的义务,否则,要承担责任。

  万保华提醒消费者,在进入宾馆、酒店、歌厅等场所时,首先要具有自我保护意识,尽可能地避免发生意外。如果发生意外,要在第一时间保存证据,比如,利用自己的手机对现场进行拍照以固定证据,证实这些场所没有做好安全提示义务;同时还可以报警。

  贵重物品在宾馆丢失,“免责公告”能否免责?

  案件回顾:

  2013年6月29日晚,陈某入住某宾馆房间。次日,陈某报案称900元现金被盗。后陈某诉至开发区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宾馆赔偿陈某各项损失。

  宾馆方则认为,宾馆服务人员已经明确告知陈某贵重物品需提前存放,陈某也在入住登记表中签字确认,即宾馆已经履行了提醒、告知义务。后经法院调解结案,宾馆赔偿陈某600元。

  法官释法:

  “在现实中,宾馆、酒店、歌厅等场所往往并未就其所制定的条款尽到必要的提示、告知义务。虽然有时告知了,但是这些经营场所自己制定的所谓格式条款往往是免除自己的义务,加重对方的责任承担,这些条款俗称霸王条款,所以该格式条款的效力应归无效。”开发区法院法官林丽俊说,《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售房广告中的承诺不兑现,能否申请维权?

  案件回顾: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多家媒体上刊登其开发的某小区楼盘销售广告,其中包括“该小区拥有36%以上绿化率”等内容。

  张某买了该小区商住房入住后,却发现小区的绿化较少,经测绘单位测量显示,该小区内的绿化率仅为10%。张某遂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后认为,房地产公司为小区商品房所做的商业广告中对绿化率作了明确、具体的表示,该内容符合要约的条件,已经构成要约。

  业主购房后,开发商承诺的绿化率则是购房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法院的调解下,最终,房地产公司对张某给予了3万元的赔偿。

  法官释法:

  开发区法院法官曹涌介绍,《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位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本案例中,小区绿化率是追求高品质生活质量住房条件中较为重要的一项,对于商品房合同的订立确有重大影响,故法院认定开发商对小区绿化的宣传属要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该项内容应当认定为合同条款。”曹涌提醒说,消费者在购房及房屋交接时都应仔细对各种情况进行查验,比如到实地去考察、把手中的合同文本和宣传材料保管齐全、尽可能将商家的口头承诺固定在合同文本上等等,尽量避免各种购房风险。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冯芙蓉
分享到:

金山论坛】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